8.3 心、肝、肺、肾等脏器 8.3.1 根据加工工艺要求,将心、肝、肺等分离。 8.3.2 摘除胆囊时应防止破损。胆囊破损时,应修除被胆汁污染的部位。 8.3.3 修除肾表面的油脂。 8.4 脾、胃、肠、膀胱等脏器 8.4.1 将脾、胃、肠分离,脾应单独存放。 8.4.2 胃、肠应翻倒出内容物,并用流动水清洗干净。作业台面不应积水。 8.4.3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胃、肠内容物污染胃肠外表面,宜使用专用工器具或设备去除胃肠内容物。使用专用设备滚动清洗时,在将胃投入清洗设备前应充分冲洗胃内表面残留的内容物。 8.4.4 禽胃应去除胗内皮,不应有残留。使用自动或半自动剥胗设备的,在禽胃进入设备前应确保胃内容物已去除,并清洗干净。 8.4.5 胃、肠内容物应设专区,使用专用容器存放,并由专人及时清理外运或用管道吹送装置等方式运至废弃物存放区。 8.4.6 膀胱应使用流动水单独清洗并收集存放。 8.5 头、蹄(爪)、尾 8.5.1 头、尾应经过浸烫、脱毛后再进行清洗。 8.5.2 蹄应先浸烫、去蹄壳、脱毛后再进行清洗;爪应浸烫、煺黄皮后再进行清洗。 8.6 冷却和冷冻 8.6.1 加工冷却食用畜禽副产品时,从畜禽放血至副产品进入冷却间的时间应控制在2h内,血液除外。 8.6.2 使用流动水进行冷却时,应保持流动水的温度持续低于冷却后产品应有的中心温度。 8.6.3 冷却后内脏产品中心温度保持在3℃以下,头、蹄(爪)、尾等其他食用畜禽副产品中心温度保持在7℃以下。加工冷冻产品时,处理后的食用畜禽副产品应立即进行冻结,应在48h内使食用畜禽副产品的中心温度降至-15℃以下后方可进入冷库贮存。 8.7 包装 8.7.1 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8.7.2 不同种类的食用畜禽副产品宜分类包装。 8.7.3 经过冷却或冷冻处理的食用畜禽副产品需要包装时应尽快完成,包装间温度应不高于12℃。 8.8 生物污染的控制 8.8.1 清洁和消毒 8.8.1.1 清洁消毒方法应安全、卫生、有效。 8.8.1.2 根据加工需要,应对车间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加工过程中,应对器具、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 8.8.1.3 应定期对加工车间进行清洁消毒。 8.8.2 加工过程中微生物的监控 8.8.2.1 宜确定加工过程、加工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微生物污染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 8.8.2.2 必要时建立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以及不符合情况的处理等,可参照附录A 执行。 8.9 化学污染的控制 8.9.1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14930.1和GB14930.2的规定。 8.9.2 设备、工器具、操作台用洗涤剂或消毒剂处理后,应用加工用水彻底清洗。 8.9.3 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时间、配制浓度等。 8.9.4 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在其外包装有明显标识,并存放于专用库内,设专人保管。 8.10 废弃物处理 8.10.1 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毛、胆汁、消化道内容物等废弃物应及时清理。 8.10.2 车间内废弃物暂存设施应有明确标识,废弃物最终放置场所应设置于加工场所外部,防止污染。应防止腥臭等不良气味溢出及虫害孳生。 8.10.3 有害废弃物应密闭存放,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9 检验 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10 贮存与运输 10.1 应符合GB14881和GB31605的相关规定。 10.2 冷却副产品储存库温度应保持在0℃~4℃,冷冻副产品储存库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并做好温度记录。 10.3 冷库的温度显示、区域划分标识应清晰规范。 10.4 产品出库时应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10.5 冷却食用畜禽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至0 ℃~4 ℃,运输过程中厢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4℃。冷冻食用畜禽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至-15℃及以下,运输过程中厢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8℃及以下,并做好温度记录。 10.6 食用畜禽副产品不宜裸装运输。头、蹄(爪)、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未经密封包装的胃、肠、膀胱与心、肝、肺、脾、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 10.7 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11 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 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12 培训 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13 管理制度和人员 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14 记录和文件管理 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