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病例判定标准:通用原则(WS/T 857-2025)

2025-9-19 19:47|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33|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感染病例判定原则、判定依据、排除依据,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适用于临床感染病例的诊断及治疗。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安华、马小军、李春辉、黄勋、陈佰义、邓敏、王力红、熊莉娟、周鹏程、王敬博。

 

 

WS/T 857—2025  医院感染病例判定标准:通用原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感染病例判定原则、判定依据、排除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适用于临床感染病例的诊断及治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源性感染 iatrogenic infection

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3.2病原体 pathogen

能引起人体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微生物包括朊粒、病毒、衣原体、立克次体、支原体、细菌、真菌、螺旋体;寄生虫包括原虫、蠕虫、医学节肢动物。

3.3重复感染时间窗 repeat infection timeframe

首次出现满足医院感染判定标准日期后的14d,在该时间段内同类型的再次感染不列为新的感染。

3.4定植 colonization

患者的皮肤、胃肠道、呼吸道、口腔、生殖道等部位有细菌等微生物生长但尚未引起相关感染临床表现的现象。

 

4 判定原则

4.1 住院患者及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判定为医院感染,门急诊患者在院时间未超过 48h,在接受和从事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判定为医源性感染。医院感染分类及名称参见附录A

4.2 应依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检验结果及其他临床资料综合判断。

4.3 应排除非感染性疾病引起相应的症状、体征、影像学改变和实验室检查检验结果。

4.4 应排除入院时已经存在的感染和入院时已经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4.5 应注意医院感染可以在医院内出现临床表现,也可以在出院后出现临床表现。

4.6 宜明确感染的病原体,需排除污染或定植菌。

4.7 临床医师及医院感染控制专职人员应互相配合,及时判定医院感染病例。

 

5 判定依据

5.1 患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判定为医院感染:

a) 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入院起至发病时的时间超过其平均潜伏期的感染;

b) 无明确潜伏期的感染,入院 48h 以后发生的感染;

c) 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

d) 在原有感染部位的基础上出现新的部位感染(应排除脓毒血症的迁徙病灶及原有感染的并发症);

e) 新生儿在医院内经产道或胎盘获得的感染需根据感染时间来判断,新生儿发生在住院 48h 以后的感染判定为医院感染。

5.2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因工作获得的感染应判定为医院感染。

 

6 排除依据

6.1 入院时已经存在感染的自然扩散,除非病原体或临床表现强烈提示发生了新的感染。

6.2 自感染后 14d 内为重复感染时间窗,在重复感染时间窗内同类型(相同部位的相同病原体或相同部位的不同病原体)感染不再被列为新的感染。

6.3 皮肤黏膜开放性伤口只有细菌定植而无炎症表现。

6.4 由于创伤或非生物性因子刺激而产生的炎症表现。

6.5 新生儿经产道或胎盘获得的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单纯疱疹病毒、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梅毒螺旋体、弓形虫等感染)并在出生后 48h 内出现感染证据,不判定为医院感染。

6.6 以下病原体导致的感染,鉴于潜伏期长且多为社区获得性感染一般不判定为医院感染:芽生菌、组织胞浆菌、球孢子菌、副球孢子菌、隐球菌、肺孢子菌。除非强烈提示由该病原体导致的医院感染。

6.7 潜伏感染的激活。如由于机体免疫功能降低,潜伏感染激活所致的带状疱疹病毒感染、单纯疱疹病毒感染、梅毒、肺结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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