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广东省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黑明燕、李六亿、李卫光、华子瑜、侯新琳、黄勋、杨传忠、朱雪萍、张琳琪、李娟。
WS/T 859—2025 新生儿病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儿病区的医院感染管理要求、监测要求和防控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设有新生儿病区的医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WS/T 312 医院感染监测标准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标准 WS/T 368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标准 WS/T 509 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WS/T 510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标准 WS/T 524 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标准 WS/T 640 临床标本采集和转运管理规范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7〕4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新生儿
neonate 娩出母体并自脐带结扎起,至出生后矫正年龄满 28d 的婴儿。 3.2新生儿病区
neonatal ward 入院新生儿接受观察、护理、治疗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新生儿重症监护病区和普通新生儿病区(房)(含家化病区(房))。 3.2.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区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
NICU 医院集中监护和收治重症患病新生儿(即存在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新生儿)的病区,可及时为患儿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救治和照护技术。 3.2.2家化病区 parent move-in ward 医院为患儿提供诊疗功能,同时兼具模拟居家环境的独立住院病区。 3.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center 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区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区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3.4人乳库
human milk bank 招募人乳捐赠者、收集捐赠人乳,并负责人乳的筛查、加工、储存、分配工作的非营利性专业机构。医疗机构人乳库由医疗机构建设与运营,以满足医疗需要,应由具备相关执业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 3.5脐静脉置管
umbilical venous catheterization, UVC 通过新生儿尚未闭合的脐静脉,将静脉导管置入到靠近右心房中心静脉位置的有创操作过程。 3.6婴儿空间
baby space 与婴儿身体直接接触的婴儿床/暖箱及包被等,以及通过导联线(如心电监护仪、脑功能监测仪等)或管路(如输液管路、体腔引流管路等)与婴儿身体间接接触的仪器仪表设备表面。
4 管理要求 4.1 病区布局 4.1.1 新生儿病区的设置应远离医院污染区域。 4.1.2 病区布局应洁污分明,包括医护人员值班室、办公区、诊疗区、医疗辅助区(如静脉液体配置室、配奶室、人乳库、清洁物品及设备存储室、沐浴间/区等)、污物处理区(如污物处理室、仪器设备/器械清洁消毒室)等。 4.1.3 诊疗区应设置独立的隔离室/区,感染同种病原体的患儿可安置于一室。 4.1.4 宜设置过渡间/区,安置尚未排除感染的新转入患儿。 4.1.5 新生儿床单元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具体应遵循《新生儿病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及 WS/T 509 的要求。 4.1.6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新生儿病区的每床净建筑面积和床间距,应遵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要求。 4.1.7 病区内的每个房间应设置 1 套及以上非手触式洗手设施,方便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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