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计加工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制作订单应当列入协议。 第十四条 定制式医疗器械应当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达成一致后填写书面订单,订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生产企业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主诊医师、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患者信息,包括姓名(可以按姓名首字母缩写或数字代码标识,前提是可以通过记录追踪到指定患者)、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情描述、治疗方案、治疗风险等; (四)采用定制式医疗器械原因的声明;
(五)定制需求,包括定制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影像数据、检查数据、病损部位、病损模型等)、医疗目的和定制医疗器械要求说明等; (六)产品设计要求、成品交付要求、产品验收标准、产品验收清单等; (七)授权主诊医师和生产企业联系人签字及日期。 第十五条 在保护患者隐私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应当将定制式医疗器械产品设计环节延伸到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定制式医疗器械研制、生产除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一)人员 对于参与产品设计制造的医务人员和工程人员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和清晰的职责界限,能够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二)设计开发 1.作为设计输入重要信息载体的制作订单,应当能够全面地、完整地反映所要设计的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参数特点。 2.制作订单型式应当包括纸质订单,可以包括影像数据资料等。如对影像数据扫描参数有特定范围要求,也应当一并提出。 3.用于数据处理或者采集数据(影像资料)转化用的软件应当经过验证和确认,并应当选取最极端情况测试所有文件转化过程。 4.定制式医疗器械应当经过必要的设计验证。设计验证可以采用多种模式,如制作试样、设计评价、三维计算机模拟(有限元分析等)、临床对比等,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5.需经过医工交互平台进行数据传递时,医工交互平台应当经过必要的验证,防止信息丢失。 6.定制式医疗器械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如果存在设计更改,必须经过相关的验证和确认,保留设计更改记录,并告知医疗机构授权主诊医师并经过其确认,确认记录需进行保存。 (三)质量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规定定制式医疗器械产品的放行程序、条件和批准要求。 (四)追溯管理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每一件定制式医疗器械产品的唯一识别编号,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定制式医疗器械相关文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生产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对于植入性定制式医疗器械的文件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对于非植入的其他定制式医疗器械的文件记录应当自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 定制式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原则上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 (一)说明书至少还应当特别标明以下事项: 1.可以识别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唯一识别编号(识别号); 2.患者姓名(可以按姓名首字母缩写或数字代码标识,前提是可以通过记录追踪到指定患者)以及该定制式医疗器械是某个患者专用的声明; 3.医疗机构名称,以及开具设计制作订单的主诊医师姓名; 4.定制要求。 (二)标签至少还应当特别标明以下事项: 1.可以识别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唯一识别编号(识别号); 2.患者姓名(可以按姓名首字母缩写或数字代码标识,前提是可以通过记录追踪到指定患者); 3.医疗机构名称,以及开具设计制作订单的主诊医师姓名。 第十八条 每年1月底前,备案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生产和使用年度报告(见附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