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4.3 尿液检查 一般不需要进行。只有当怀疑存在或观察到相关毒性作用时方需进行尿液检查,在试验结束时建议采用代谢笼收集动物尿液,记录尿液外观,测定尿比重、pH、尿蛋白、尿糖和潜血等。 5.6.4.4 本底资料 如本实验室同物种、同品系且采集条件相似的历史性本底资料不够充分时,必要时可在试验开始前考虑进行血液学和血液生化学指标的测定。 5.6.5 病理检查 5.6.5.1 大体解剖 所有存活动物均应进行全面的大体解剖,内容包括动物的外观、所有孔道,颅腔、胸腔、腹腔及其内容物。观察并记录大体解剖出现异常的脏器。 需要剖检的脏器有:脑(大脑、小脑、延髓/脑桥)、脊髓(包括颈、胸、腰段)、垂体、甲状腺、甲状旁腺、胸腺、食管、唾液腺、胃、大肠和小肠(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盲肠、结肠、直肠)、肝、胰、肾、肾上腺、脾、心脏、肺(含气管)、主动脉、卵巢、子宫、子宫颈、阴道、睾丸、附睾、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乳腺、膀胱、有代表性的淋巴结(一个与受试物给予途径相关,另一个在较远距离)、坐骨神经、骨骼肌、胸骨(包括骨髓)、股骨(包括关节面)、皮肤、眼(如眼科检查中观察到异常)和病变组织。将上述组织和器官保存在固定液中,以便日后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需称量的脏器有:肝、肾、肾上腺、睾丸、附睾、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子宫、卵巢、胸腺、脾、脑、心脏、甲状腺、垂体。并计算脏器系数(以g/100g BW或mg/100g BW表示)。上述脏器应在分离后尽快称重以防水分丢失,较小脏器(如甲状腺、垂体等)可在固定后称重。 当受试物毒性作用提示可能为靶器官时,且未包含在上述已列出的脏器范围内,也需要剖检并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当受试物可能具有内分泌效应时,应系统评估内分泌敏感指标。必选指标有睾丸、附睾、肾上腺、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子宫、卵巢、垂体、甲状腺的重量和甲状腺(含甲状旁腺)、肾上腺、垂体、睾丸、附睾、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卵巢、子宫、子宫颈、阴道、乳腺组织的病理学检查,以及阴道涂片(剖检时采集)。可选指标有胰岛的组织病理学检查,及精子参数分析(包括精子数量、精子形态学和精子活力测定)。上述分析可仅限于最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但若观察到与受试物相关的内分泌效应,则应对所有动物进行检查。 5.6.5.2 组织病理学检查 应对下述组织和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1)所有最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的上述组织和器官,如最高剂量组动物的组织或器官有组织病理学病变,则应扩展至其他剂量组动物相应的组织和器官。 (2)各剂量组动物大体解剖肉眼观察有异常的组织或器官。 (3)各剂量组动物的靶器官。 (4)在受试物剂量组出现毒性作用的组织或器官,恢复期卫星组应对其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6 试验结果的评价 6.1 结果的处理 所有数据应通过表格形式汇总,显示试验开始时各组动物数、试验期间死亡或人道处死的动物数量及时间、出现毒性症状的动物数和症状描述(包括出现时间、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出现病变的动物数、病变类型及各类型病变动物的百分比。对所有数据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评价,统计学方法应在试验设计阶段予以确定。 6.2 结果评价 90天经口毒性试验结果应结合前期试验结果,并结合毒性效应指标、大体解剖结果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安全性评价应包括受试物给予剂量与是否出现毒性反应、是否有蓄积毒性、毒性反应的发生率及其程度之间的关系。这些反应包括行为或临床异常、体重、摄食量、肉眼可见的损伤、靶器官、临床检查、病理检查以及其他一般或特殊的毒性作用。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90天经口毒性的NOAEL和/或LOAEL,为慢性毒性试验的剂量、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7 试验结果的解释 90天经口毒性试验能够提供受试物在经口反复接触时的毒性作用资料,可为确定人群安全接触水平或健康指导值提供有用的信息。然而,该试验结果外推到人的程度有限,须谨慎其结果的直接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