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90天经皮毒性试验方法

2026-6-27 19:47|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5| 评论: 0

摘要: 本方法规定了动物90天经皮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适用于评价化妆品原料的90天经皮毒性。



5.4 限值试验

在本项试验中,如在一个不低于1000mg/kg BW/d的剂量组未产生可观测到的毒性效应,且依据结构相似化合物已有信息预测未提示受试物具有毒性时,可考虑不必进行3个剂量水平的试验。但预期人体暴露量需要更高剂量(大于1000mg/kg BW/d)研究的情形除外。

5.5 受试物给予

动物在试验前至少要在实验室饲养环境中适应5 d时间。给予受试物前24 h,将动物躯干背部受试物暴露区的被毛剪掉或剃除,并确保实验动物皮肤健康完整。一般要求试验期间每周对动物躯干背部的受试物暴露区进行去毛。在使用剪刀或剃刀进行去毛时应特别小心,以防损伤动物的皮肤从而引起皮肤通透性的改变。受试物暴露部位的面积约相当于动物体表面积的10%,且不得低于10%,应通过动物体重确定受试物暴露部位的面积。若受试物毒性较大,则可相对减小受试物暴露区域的面积,但受试物应尽可能薄而均匀地涂敷于整个受试物暴露区域。在给予受试物操作期间应采用合适的装置(如透气性胶带、纱布、无刺激性封闭套)封闭受试物暴露区域,以保证受试物与皮肤有良好的接触,并防止受试物脱落和动物舔食。

原则上实验动物每周7 d、每天经皮暴露6 h,连续至少90 d。若采用其他给予受试物方案(如每周5 d),应说明偏离标准方案的理由并提供支持性数据,明确论证所选方案能够满足研究既定目标。给予受试物结束后用温水轻柔擦拭受试物暴露部位皮肤,去除残留受试物;脂溶性受试物可先用植物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擦拭再用温水洗净。恢复期卫星组动物于给予受试物90 d后停止暴露。

5.6 观察指标

5.6.1 临床观察

观察时间至少为90 d。恢复期卫星组在实验结束后继续观察至少28 d(具体时限应根据观察到的效应适当调整),不作任何处理,以了解毒性作用的可逆性、持续性及迟发性。每日应至少观察动物1次,观察时间段尽量相同,或在预期毒性反应出现的时间段观察,记录毒性反应的症状、发生时间、持续时间等。如果出现毒性反应,则应适当增加每日观察次数。试验期间,对体质弱的动物应分笼饲养,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观察并尽可能地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并分析原因。

观察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皮肤和被毛的改变,眼和黏膜变化,呼吸、循环、植物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肢体运动和行为活动等改变。应计算每周饲料消耗量,记录每周体重变化。

5.6.2 眼科检查

在首次给予受试物前、末次给予受试物后及恢复期观察结束时,至少应对最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进行眼科检查,若发现眼部变化则应对所有动物进行检查。

5.6.3 临床检查

试验结束后,动物应禁食(不同动物品系采用不同的禁食期),麻醉后采血用于血液学、血液生化检查。

5.6.3.1 血液学检查

在中期观察结束(如有设置)、试验结束、恢复期结束时进行检查。应测定血细胞比容、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计数、网织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和分类、血小板计数、凝血功能(如凝血酶原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必要时可增加凝血酶时间和纤维蛋白原)。

5.6.3.2 血液生化检查

中期观察结束(如有设置)、试验结束、恢复期结束时进行检查。血清或血浆检查指标包括电解质平衡、碳水化合物代谢、肝功能、肾功能等方面。具体指标包括:钠、钾、葡萄糖、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尿素、尿素氮、肌酐、总蛋白和白蛋白、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总甲状腺素、促甲状腺刺激激素,以及至少两种反映肝功能的酶(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移酶和山梨醇脱氢酶等)。

根据受试物的毒性特征和临床表现,必要时可测定其他酶(肝脏或其他来源)、胆汁酸、总胆红素、其他激素(如睾酮、雌二醇、卵泡刺激素 、黄体生成素)。

如果受试物的已知特性可能或被怀疑会影响相关代谢谱,还应进行以下指标测定:钙、磷、甘油三酯、特定激素、高铁血红蛋白和胆碱酯酶等。

此外,还可根据所观察到的毒性作用进行其他更大范围的血液生化检查,以便进行全面的毒性评价。

5.6.3.3 尿液检查

般不需要进行,只有当怀疑存在或观察到相关毒性作用时方需进行尿液检查。在试验结束时建议采用代谢笼收集动物尿液,记录尿液外观,测定尿比重、pH、尿蛋白、尿糖和潜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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