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90天经皮毒性试验方法

2026-6-27 19:47|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4| 评论: 0

摘要: 本方法规定了动物90天经皮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适用于评价化妆品原料的90天经皮毒性。



5.6.3.4 本底资料

如本实验室同物种、同品系且采集条件相似的历史性本底资料不够充分时,必要时可在试验开始前考虑血液学和血液生化学指标的测定。

5.6.4 病理检查

5.6.4.1 大体解剖

所有存活动物均应进行全面的大体解剖,内容包括动物的外观、所有孔道,颅腔、胸腔、腹腔及其内容物。观察并记录大体解剖出现异常的脏器。

需要剖检的脏器有:脑(大脑、小脑、延髓/脑桥)、脊髓(包括颈、胸、腰段)、垂体、甲状腺、甲状旁腺、胸腺、食管、唾液腺、胃、小肠和大肠(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盲肠、结肠、直肠)、肝、胰、肾、肾上腺、脾、心脏、肺(含气管)、主动脉、卵巢、子宫、子宫颈、阴道、睾丸、附睾、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乳腺、膀胱、胆囊(如存在)、有代表性的淋巴结(一个与受试物给予途径相关,另一个在较远距离)、坐骨神经、骨骼肌、胸骨(包括骨髓)、股骨(包括关节面)、皮肤(正常皮肤和受试物暴露区的皮肤)、眼(如眼科检查中观察到异常)和病变组织。将上述组织和器官保存在固定液中,以便日后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需要称量的脏器有:肝、肾、肾上腺、睾丸、附睾、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子宫、卵巢、胸腺、脾、脑、心脏、甲状腺、垂体。计算脏器系数(以g/100g BWmg/100g BW表示)。上述脏器应在分离后尽快称重以防水分丢失。较小脏器(如甲状腺、垂体等)可在固定后称重。

当受试物毒性作用提示可能为靶器官时,且未包含在上述已列出的脏器范围内,也需要剖检并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当受试物可能具有内分泌效应时,应系统评估内分泌敏感指标。必选指标有睾丸、附睾、肾上腺、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子宫、卵巢、垂体、甲状腺的重量和甲状腺(含甲状旁腺)、肾上腺、垂体、睾丸、附睾、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卵巢、子宫、子宫颈、阴道、乳腺的组织病理学检查,以及阴道涂片(剖检时采集)。可选指标有胰岛的组织病理学检查,及精子参数分析(包括精子数量、精子形态学和精子活力测定)。上述分析可仅限于最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但若观察到与受试物相关的内分泌效应,则应对所有动物进行检查。

5.6.4.2 组织病理学检查

应对下述组织和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1)所有最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上述组织和器官,如最高剂量组动物的组织或器官有组织病理学病变,则应扩展至其他剂量组动物相应的组织和器官。

2)各剂量组动物大体解剖肉眼观察有异常的组织或器官。

3)各剂量组动物的靶器官。

4)在受试物剂量组出现毒性作用的组织或器官,恢复期卫星组应对其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6 试验结果的评价

6.1 结果的处理

所有数据应通过表格形式汇总,显示试验开始时各组动物数、试验期间死亡或人道处死的动物数量及时间、出现毒性症状的动物数和症状描述(包括出现时间、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出现病变的动物数、病变类型及各类型病变动物的百分比。对所有数据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评价,统计学方法应在试验设计阶段予以确定。

6.2 结果评价

90天经皮毒性试验结果应结合前期试验结果,并结合毒性效应指标、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安全性评价应包括受试物给予剂量与是否出现毒性反应、是否有蓄积毒性、毒性反应的发生率及其程度之间的关系。这些反应包括行为或临床异常、体重、摄食量、肉眼可见的损伤、靶器官、临床检查、病理检查以及其他一般或特殊的毒性作用。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90天经皮毒性的NOAEL/LOAEL,为慢性毒性试验的剂量、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7 试验结果的解释

90天经皮毒性试验能够提供受试物在经皮反复接触时的毒作用资料,可为确定人群安全接触水平或健康指导值提供有用的信息。然而,该试验结果外推到人的程度有限,须谨慎其结果的直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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