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最新版)

2026-7-13 20:23|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31| 评论: 0

摘要: 疫苗接种途径通常为口服、肌内注射、皮下注射和皮内注射,具体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注射部位通常为上臂外侧三角肌处和大腿前外侧中部。当多种疫苗同时注射接种(包括肌内、皮下和皮内注射)时,可在左 ...


 

第二部分 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一、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按“016 个月”程序共接种 3 剂次,其中第 1 剂在新生儿出生后 24 小时内接种,第 2 剂在 1 月龄时接种,第 3 剂在 6 月龄时接种。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①重组(酵母)HepB:每剂次 10μg,无论产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阴性,新生儿均接种 10μg HepB。②重组[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HepB:每剂次 10μg 20μgHBsAg 阴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 10μg HepB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 20μg HepB

(二)其他事项

1.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出生的医院接种第 1 HepB,由辖区接种单位完成后续剂次接种。未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辖区接种单位全程接种 HepB

2.HBsAg 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可按医嘱肌内注射 100 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同时在不同(肢体)部位接种第1 HepBHepBHBIG 和卡介苗(BCG)可在不同部位同时接种。

3.HBsAg 阳性或 HBsAg 检测结果不详(以下简称 HBsAg 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应在出生后 12 小时内尽早接种第 1 HepBHBsAg 阳性或 HBsAg 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体重小于 2000g 者,也应在出生后尽早接种第 1 HepB,并在婴儿满 1 月龄、2 月龄、7 月龄时按程序再完成 3 剂次 HepB 接种。

4.危重症新生儿,如极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 1500g者)、严重出生缺陷、重度窒息、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应在生命体征平稳后尽早接种第 1 HepB

5.母亲 HBsAg 阳性的儿童接种最后一剂 HepB 12 个月进行 HBsAg 和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HBs)检测,若发现 HBsAg阴性、抗—HBs 阴性或小于 10mIU/mL,可再按程序免费接种 3剂次 HepB

(三)补种原则

1.若出生 24 小时内未及时接种,应尽早接种。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程序者,需尽早补种,补齐未接种剂次。

3. 2 剂与第 1 剂间隔应不小于 28 天,第 3 剂与第 2 剂间隔应不小于 60 天,第 3 剂与第 1 剂间隔应不小于 4 个月。

 

二、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卡介苗,BCG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出生时接种 1 剂次。

2.接种途径:皮内注射。

3.接种剂量:0.1mL

(二)其他事项

1.严禁皮下或肌内注射。

2.胎龄大于 31 孕周且医学评估稳定的早产儿,可在出生时接

BCG。胎龄小于或等于 31 孕周的早产儿,医学评估稳定后可在出院前接种。

3.与免疫球蛋白接种间隔不做特别限制。

(三)补种原则

1.未接种 BCG 的小于 3 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

2. 3 月龄—3 周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卡介菌蛋白衍生物(BCGPPD)等试验检测阴性者,应予补种。

3.大于或等于 4 周岁儿童不予补种。

4.已接种 BCG 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以补种。

 

三、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IPV)、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4 剂次,其中 2 月龄、3 月龄各接种 1 IPV4 月龄、4 周岁各接种 1 bOPV

2.接种途径:

IPV:肌内注射。

bOPV:口服。

3.接种剂量:

IPV0.5mL

bOPV:糖丸剂型每次 1 粒;液体剂型每次 2 滴(约 0.1mL)。

(二)其他事项

1.如果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过 IPV 或含 IPV 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脊灰疫苗接种。如儿童已按免疫程序完成 4 剂次含 IPV 成分疫苗接种,则无需再接种 bOPV

2.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 IPV: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 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等导致的继发性免疫缺陷。

(三)补种原则

1.小于 4 周岁儿童未达到 3 剂次(含补充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 3 剂次;大于或等于 4 周岁儿童未达到 4 剂次(含补充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 4 剂次。补种时遵循先 IPV bOPV 的原则。两剂次间隔不小于 28 天。

2.保证儿童有 2 次含Ⅱ型脊灰疫苗(IPV 或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下同)免疫史。接种含Ⅱ型脊灰疫苗不足 2 剂的儿童,无论接种 bOPV 剂次数,需用 IPV 补种完成 2 剂次含Ⅱ型脊灰疫苗。

 

四、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5 剂次,2 月龄、4 月龄、6 月龄、18 月龄和 6 周岁各接种 1 DTaP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2 月龄的儿童应尽早接种首剂 DTaP。如适龄儿童按照疫苗说明书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 DTaP 接种。

(三)补种原则

1. 2 月龄—6 周岁儿童。

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完成 DTaP 接种剂次的儿童,需尽早补种未完成的剂次。补种时,前 3 剂每剂间隔不小于 28 天,第 4剂与第 3 剂间隔不小于 6 个月,第 5 剂与第 4 剂间隔不小于 12个月。补种漏种剂次后,在满足补种最小间隔前提下,后续剂次应尽量按免疫程序推荐年龄接种。

2. 711 周岁儿童。

1)接种 DTaP 累计小于 3 剂次者,需用 DT 补齐 3 剂次接种,第 2 剂与第 1 剂间隔 12 个月,第 3 剂与第 2 剂间隔 612个月。

2)接种 DTaP DT 累计大于或等于 3 剂次者,如 6 周岁未接种 DTaP DT 疫苗,则应尽早补种 1 DT;如 6 周岁已接种 DTaP DT 疫苗,则无需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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