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常见特殊健康状态者接种 特殊健康状态者罹患疫苗针对疾病的风险更高,更应接种疫苗。针对常见特殊健康状态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早产儿与低出生体重儿 早产儿(胎龄小于 37 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 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且未患有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二、过敏 所谓“过敏性体质”、过敏性疾病家族史、食物过敏史、药物过敏史不是疫苗接种的禁忌。特应性皮炎(湿疹)、荨麻疹、过敏性鼻炎、支气管哮喘病情稳定,即使口服抗过敏药物或吸入糖皮质激素治疗亦可接种疫苗。 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急性严重过敏反应,如过敏性休克、全身皮肤黏膜弥漫性血管性水肿、血管性水肿导致的喉梗阻或其他危及生命不良反应的,禁忌接种同种疫苗;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的,禁忌接种含同种成分疫苗。 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 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 HIV 感染状况分 3 种:(1)HIV 感染儿童;(2)HIV 感染状况不详儿童;(3)HIV 未感染儿童。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 HIV 感染、是否出现症状、是否有严重免疫抑制(小于 1 周岁儿童 CD4+T 淋巴细胞百分比<25%、1—2周岁儿童 CD4+T 淋巴细胞百分比<20%、3—4 周岁儿童 CD4+T 淋巴细胞百分比<15%;5 周岁(60 月龄)以上儿童 CD4+T
淋巴细胞计数<200/mm3)的诊断。HIV 感染母亲所生小于 18 月龄婴儿在接种前不必进行 HIV 抗体筛查,按 HIV 感染状况不详儿童进行接种。 (一)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在出生后暂缓接种卡介苗,当确认儿童未感染 HIV 后再予以补种;当确认儿童 HIV 感染,不予接种卡介苗。 (二)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艾滋病相关症状或严重免疫抑制,不予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如无严重免疫抑制,可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 (三)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A 群流脑多糖疫苗、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和白破疫苗等非减毒活疫苗,HIV 感染者可以接种 HPV 疫苗。 (四)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除非已明确未感染 HIV,否则不予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 对不同 HIV 感染状况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建议见附表。非 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疫苗前无需常规开展 HIV筛查;如果有其他暴露风险,确诊为 HIV 感染的,后续按照附表中 HIV 感染儿童的接种建议进行疫苗接种。 四、免疫功能异常 原发性和继发性免疫缺陷/免疫低下者原则上可以接种非减毒活疫苗,接种减毒活疫苗需综合免疫缺陷病类型、免疫功能检查结果、免疫低下程度等决定。补体缺陷者可以接种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 接受肿瘤化疗和放疗、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风湿免疫性疾病、实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者,在接受化疗、放疗和大剂量免疫抑制剂治疗期间暂不接种疫苗,可在停用免疫抑制剂治疗后 1—6 个月(接受抗 B 细胞抗体治疗者,应推迟到停用抗 B细胞抗体后至少 6 个月)恢复疫苗接种;接受全身低剂量免疫抑制治疗者病情稳定期可以接种非减毒活疫苗,如需接种减毒活疫苗,接种原则同前述。 五、黄疸 新生儿生理性黄疸、母乳性黄疸可以接种疫苗。病情稳定的高胆红素血症或胆汁淤积症者可以接种疫苗。 六、常见先天性疾病 21—三体综合征(唐氏综合征)、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苯丙酮尿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病情稳定者,以及 新生儿听力筛查异常者可以接种疫苗。心功能稳定(包括术后恢 复期)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以接种疫苗。除感染 HIV 外,治愈 或病情稳定的其他先天性感染者(如梅毒、巨细胞病毒、风疹病 毒、弓形虫等)可以接种疫苗。 七、常见神经系统疾病 处于稳定期的热性惊厥不是疫苗接种禁忌,癫痫控制稳定者(含服药期间)可接种疫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后遗症期、脑性瘫痪、抽动障碍、脑发育不良等,疾病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即使接受药物或康复治疗也可以接种疫苗。 八、血液制品使用 使用含免疫球蛋白的血液制品,包括全血、成分血(悬浮红细胞、浓缩红细胞、血浆、血小板制品)及免疫球蛋白类制品(人免疫球蛋白及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如乙肝免疫球蛋白、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后,对接种非减毒活疫苗、卡介苗和口服减毒活疫苗无时间间隔限制,接种除卡介苗以外的注射类减毒活疫苗需间隔至少 3 个月。 九、其他特殊健康状态 病情稳定的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胃肠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和代谢性疾病等,原则上可以接种疫苗。对于其他特殊健康状态者,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