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于直接提供医疗照护服务、从事传染病病原体操作的劳动者,重点关注发热伴呼吸系统症状、消化系统症状、皮疹、神经系统症状和出血倾向等传染病相关症候群,以及被服务对象罹患的传染病或实施操作的传染病病原体相关的感染症状和传染病; b) 对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劳动者,重点关注发热、咽部严重炎症、呕吐、腹泻、黄疸等症状;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劳动者还应关注皮肤有无伤口或感染,以及按照 GB 31654 有碍食品安全卫生而不应带病上岗的疾病; c) 对于从事动物饲养、运输、屠宰、加工、销售等职业活动的劳动者,重点关注发热、咳嗽、结膜充血、皮疹、皮肤溃疡、淋巴结肿大、肝脾肿大、多汗、关节肿痛、咯血和皮下瘀斑等出血倾向、衰竭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症状; d) 对于有野外作业、野外露营和就餐等活动史的劳动者,或有活禽、海鲜、野生动物接触史的劳动者,或曾前往鼠疫、登革热、疟疾、黄热病、基孔肯雅热、寨卡病等疫情流行风险地区的劳动者,在返回工作场所后,应做好自我健康监测。 5.3.2.2 一旦有上述情况出现,患病人员宜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不提倡劳动者带病上岗,应及时主动就医。 5.3.2.3 上述工作场所宜指定专人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确定出现上述情况的劳动者及相关人员是否应暂时调离工作岗位以降低传染病的传播风险。 5.3.3 (监测)报告 5.3.3.1 短时间内在劳动者中突然出现多例症状相同的病例,应及时了解病例的诊治情况。 5.3.3.2 一旦疑似工作场所暴发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生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以致威胁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导致工作场所以外的公众聚集性异常健康情形时,工作场所应以最便捷的通讯方式及时向属地/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5.4个人预防 5.4.1 一般性预防 5.4.1.1 规律作息,均衡营养,适度运动,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5.4.1.2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注意咳嗽礼仪,正确选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喝生水、不吃腐败变质的食物,不加工和食用病死禽畜,不靠近、投喂和食用流浪动物及野生动物,避免前往疫情高发区旅行。 5.4.1.3 在工作中应穿戴工作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用品),规范操作流程。如果发生传染病职业暴露,应进行快速局部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冲洗、消毒,并尽快就医。 5.4.2 疫苗接种 5.4.2.1 应遵循知情同意、自愿接种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的基础上,提高疫苗接种率。 5.4.2.2 积极鼓励劳动者接种流感病毒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肺炎球菌疫苗、麻疹疫苗、水痘疫苗和带状疱疹疫苗等,以降低工作场所的传染病暴发风险,尤其针对有慢性基础性疾病因而易出现重症的劳动者,宜加强疫苗接种工作。 5.4.2.3 重点人群宜根据实际需要,咨询属地疫苗预防接种单位接种适宜疫苗。 5.4.3 预防性用药 5.4.3.1 劳动者如果未正确选用个人防护用品,并且未接种适宜疫苗,在暴露于传染源或传染病病原体后,可通过药物降低传染病风险或减轻病情严重程度。预防性用药应基于专业评估后尽早开始,典型保护周期通常仅在用药期间至停药后数天。 5.4.3.2 针对发病高风险的结核潜伏感染者开展结核病预防性治疗,方案主要包括化学药物预防和免疫预防两种。 5.4.3.3 部分药物可能引起肝、肾功能异常和过敏反应等,应定期监测,同时注意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 5.5环境卫生 5.5.1 基本要求 5.5.1.1 宜兼顾劳动者健康、自然环境保护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安全。 5.5.1.2 总体建筑布局宜满足作业功能分区和流程合理、共享服务资源等需求,并且预留隔离、救治和紧急疏散等应急区域。 5.5.1.3 加强环境卫生和相关制度建设,可涉及责任制度、专项管理制度和监督保障制度等,以实现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通风、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虫害。 5.5.2 基础卫生设施和用品 5.5.2.1 宜配备和维护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匹配的基础卫生设施,包括清洗、保洁、盥洗、消毒、通风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厕所。 5.5.2.2 劳动者生活饮用水卫生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应符合 GB 17051 的要求。 5.5.2.3 洗涤用品宜符合 GB/T 26396 的要求。消毒用品应符合 GB 27952、GB 27953 的要求,并按照消毒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推荐的浓度、作用时间和操作方法进行消毒。 5.5.2.4 配备手卫生设施设备和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液或肥皂、速干手消毒剂和干手纸等,在洗手池张贴“六步洗手法”流程图,应符合 WS/T 699 的要求。 5.5.2.5 配备合理数量的公共厕所,包括大、小便器、洗手盆、拖布池及有关的配套设施,应符合 GB/T17217 的要求。 5.5.2.6 废弃物按照相关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GB 18599、GB/T 19095、GB/T 39198、GB 55012 和 HJ 421,进行分类和无害化处理。 5.5.3 环境清洁与消毒 5.5.3.1 宜严格落实工作场所环境清洁与消毒制度,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评价,规范工作场所的环境清洁与消毒工作。 5.5.3.2 清洁卫生的程序和方法主要采用湿式清扫。首要应确保无积尘、水渍和垃圾残留;必要时辅以预防性消毒,即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有污染物时,应随时消毒,即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后再清洁,待传染源离开后及时进行终末消毒。工作结束时应做好手卫生、人员卫生处理和重复用保洁用具的管理。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常用的环境清洁消毒方法示例见附录 A。消毒操作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月,以满足定期评估的要求。 5.5.3.3 重点场域,如休息区、会议室、食堂等,在集体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洁。厢式电梯、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区的全面性清洁和预防性消毒频次每天不应少于两次。重点物品表面,每天清洁与预防性消毒频次不宜少于两次。如发现污染物,应及时清除后规范消毒。突发疫情阶段宜合理增加对重点场域和重点物品表面的清洁与预防性消毒的频次或采用长效消毒剂。传染源离开后,应对其污染和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按照 GB 19193 的要求及时进行终末消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