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法

2026-9-10 20:31|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4| 评论: 0

摘要: 境内从事医疗保障相关的筹资运行、待遇支付、公共服务、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8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医疗保障关系,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健全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推动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障相关的筹资运行、待遇支付、公共服务、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医疗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强化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医疗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和践行健康管理理念,提高健康素养、医疗保障法治意识和参保意识。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公平统一。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基准费率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有国家其他医疗保障的公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衔接,合理划分个人和政府的筹资责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指导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参保长效机制,优化参保服务,完善激励约束措施,促进参保人员连续参保。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指导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应当有利于分级诊疗体系的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的医药费用,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

国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予以进一步保障。居民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予以进一步保障。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筹资方式、保障范围以及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依照有关医疗救助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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