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

2025-4-22 10:24|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445| 评论: 0|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 以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患者为中心,以业务应用为核心,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统筹发展和安全,重塑管理与服务模式,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持续推动医院业务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2024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规财函〔20242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升中医医院信息化与数字化水平,我局对《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2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提升中医医院智慧化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促进中医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中医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的目标是:以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患者为中心,以业务应用为核心,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统筹发展和安全,重塑管理与服务模式,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持续推动医院业务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构建中医药特色鲜明、服务管理规范、系统安全高效、信息互通共享的智慧中医医院。

 

  第三条 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业务驱动、标准规范,信息互联、资源共享,安全可控、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强化整体规划与顶层设计,深化医疗业务智能应用,重塑患者服务体系,优化诊疗流程,贯通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实现业务管理一体化、临床科研一体化、线上线下一体化,创新中医医院医疗服务与管理模式,提升中医医院智慧化水平。

 

  第五条 中医医院应当积极推进互联网中医医院、互联网中医医疗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持续推进“互联网+中医药”便民惠民服务向纵深发展,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提升便捷化、智能化、人性化服务水平;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促进优质中医药资源下沉,推进区域中医药资源整合共享,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 中医医院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医疗联合体的支撑作用,对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强化中医药特色应用和业务功能集成,推进医疗联合体实现协同管理,促进电子健康档案和中医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与信息共享,实现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通共享。

 

  第七条 中医医院应当以数据应用为导向,坚持价值引领、基础先行、稳步推进、融合创新、安全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推动中医药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中医医院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八条 中医医院应当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健康医疗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强化中医医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标准与规范。

 

  第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应当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书记或院长、分管副院长、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医院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审议医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审核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制度,协调医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应当设立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医院一级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拟订医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制定医院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医院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负责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管理,负责医院数据资源的管理、分析和利用,负责信息技术的咨询和服务,承担其他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应当成立信息化技术协调工作小组,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专家。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技术协调、流程优化、需求分析、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业务培训以及软硬件产品选型等。各部门、各业务科室应当设置专()职信息员,负责联系协调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开展有关信息化工作。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按开放床位与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5合理配备专职信息管理和技术人员,开设互联网中医医院以及有第三方技术服务人员提供信息服务的情况下酌情增减。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定岗定责制度,明确岗位分工与岗位职责,重要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制,敏感岗位实行轮岗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信息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技术、医药信息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与技能。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应当将信息管理与技术培训、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医院全员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包括入职培训、定期培训、项目培训、专题培训以及院外学习等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上岗条件和继续教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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