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107号)

2025-11-8 12:26|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2108|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活动过程中应遵 ...


第六章  文件和数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和质量管理等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发放和保存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应分发、替换或者撤销、销毁记录;应当根据文件不同用途与类型,明确适宜受控方法;

(二) 修订或者更新文件时,应当经过评审和批准,并确保能够识别文件修订或者更新状态;

(三) 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四) 明确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如技术文件等作废后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人员负责识别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外部文件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记录应当保证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产品放行等活动可追溯;

(二)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三) 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销毁,必须更改时,应当注明更改理由、更改人员和日期,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四) 记录保存期限至少应当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保持一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且自产品放行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四十六条  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的,企业应当确保电子记录或者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可追溯,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立用户权限管理,确保可能对电子记录或者数据真实准确产生影响的权限得到有效控制;

(二) 电子记录或者数据更改、删除应当由经授权的人员操作,保留更改、删除记录;

(三) 电子记录或者数据应当进行备份,保存期限应当不低于本章定义的记录保存期限,且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四) 采用电子签名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章  设计开发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设计开发控制程序,对设计开发的阶段进行划分,规定设计开发的策划、输入、输出、验证、确认、转换、变更和评审等活动以及相关文档控制要求,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全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到设计开发至产品实现全过程,制定相关要求并形成文件,使用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开展风险管理活动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对设计开发进行策划,明确设计开发输入、输出、转换、验证与确认等阶段需要开展的具体活动。应当制定设计开发计划,明确各阶段适用的验证、确认、转换、变更和评审等活动以及输出要求,确定各部门在不同阶段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设计开发计划应当经过评审和批准,并在实施过程中定期回顾。

第五十条  设计开发输入至少应当包括根据用户需求以及预期用途所确定的功能、性能、安全以及法规、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要求。设计开发输入要求应当清晰、完整,并经过评审和批准。

第五十一条  设计开发输出应当满足各阶段的输入要求。设计开发输出至少应当包括采购、生产、检验、使用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等。设计开发输出应当经过验证并得到批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特性,开展设计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确保设计开发输出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控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等相关规程得到验证并适用于商业化生产。设计开发转换应当重点关注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识别以及验证、确认等。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设计开发的适宜阶段进行评审,持续评价设计开发输出满足输入要求的能力,识别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改进措施。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设计开发进行验证,确保设计开发输出满足输入要求。应当保留验证相关文件,至少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结果和结论以及验证过程记录等。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设计开发进行确认,确保产品满足规定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设计开发确认可以采用临床评价或者非临床评价方式。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要求。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设计开发变更进行识别并评估变更影响。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开发变更进行验证、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文档,包括设计开发过程中建立或者引用的记录,确保历次设计开发输出过程以及相关活动可追溯。

第五十八条  委托设计开发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研发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进行评估;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设计开发活动范围、责任以及设计开发文档转移要求;应当对委托设计开发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律法规和协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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