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采购与原材料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的原材料或者服务符合规定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对产品影响程度,对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以及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供应商管理应当考虑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生产工艺复杂程度、对产品质量安全影响程度、首次供应或者持续供应等因素。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明确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准则和方法,根据审核评价结果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应当结合产品质量风险、原材料用量以及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确定是否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供应商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回顾分析其供应原材料或者服务的质量、技术水平、交付能力等。经评估认为供应商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中止采购,及时分析相关缺陷对产品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关键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的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和双方质量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关键供应商质量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审核报告、采购合同或者质量协议、采购物品清单、产品技术要求或者质量标准、验收准则,供应商能力或者绩效监测、定期审核、评价和再评价结果以及由其引发的相关措施记录等。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采购信息和采购要求,包括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的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应当保留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采购清单、检验报告等,采购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检查、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要求后方可入库。验收取样应当遵循抽样规则并在相应环境下进行。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中间产品以及成品等能够正确贮存、发放、使用和运输,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相关活动应当保留记录。 第六十七条 原材料的发放和使用一般应当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超过贮存期的原材料应当进行复验,经评估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原材料,应当按照不合格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企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前告知关键原材料生产条件、规格型号、图样、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发生的变更。企业应当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必要时采取措施并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 第九章 验证与确认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验证或者确认的范围和程度,以证明相关设施设备、操作以及产品实现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十条 厂房、设施以及主要设备应当经过确认。企业应当采用经过验证或者确认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和检验,确保在验证或者确认过的状态下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形成确认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符合预定用途、设计标准以及本规范要求,其性能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要求。 第七十二条 工艺验证或者确认应当证明生产过程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预期用途的产品。特殊过程应当经过确认,关键工序应当经过验证。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特性、工艺特点以及设备设施使用情况等对清洁方法实施验证,证实其清洁效果,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七十四条 关键原材料、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检验方法等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需要进行注册变更、备案变更或者生产事项变更报告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完成。 第七十五条 首次验证或者确认后,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再验证或者再确认,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使用历史数据开展回顾性验证或者确认的,应当确保所使用数据适当且充分。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或者确认计划,并根据验证或者确认对象制定方案。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至少包括:验证或者确认对象、部门和人员职责、实施环境、方法、取样要求、接收准则等。应当按照方案实施验证或者确认,形成报告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七十七条 设计开发、生产、检验、仓储等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企业应当进行确认并保留记录和结论。软件确认至少包括首次使用前的确认、更改后必要的再确认等,确认或者再确认的方法和活动应当与软件使用的风险相适应。 第十章 生产管理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程序,明确操作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生产环境、过程检验或者监控等要求,并按照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进行有效管控。需要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第八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和控制,并保留记录。 第八十一条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追溯要求。生产记录至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生产日期、数量、关键原材料编号/批号/序列号、中间产品批号、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并体现物料平衡或者记录关键原材料使用情况。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性检查实际产量和关键原材料实际用量间的物料平衡,确保符合设定限度要求。如有偏差,企业应当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采用适宜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防止混淆、差错以及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入下道工序。 第八十四条 产品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要求并进行有效管控。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和网络安全防护等。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标识、防护罩以及特殊的搬运和贮存要求等。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特性和生产实际建立清场管理制度,防止生产涉及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污染与混用、相关文件差错使用。生产开始前,企业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清场记录和确认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生产工艺特点建立偏差处理程序,规定偏差的识别、报告、记录、评估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等,并保留相应记录。偏差处理应当涵盖医疗器械生产、检验全过程。 第八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等进行及时有效的标识、记录、隔离并开展评审。返工和降级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以及顾客要求。 第八十九条 不合格品进行返工的,企业应当建立返工控制程序,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要求等。应当对返工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九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包括原材料编号、批号或者序列号管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等。 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要求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九十二条 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或者生产设备的,企业应当基于产品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防止可能产生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或者成品混淆、交叉污染、工艺参数误用等风险。 第九十三条 开展连续生产的,企业应当规定最大批次数量或者最长生产时间,并验证连续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的影响。达到最大批次数量或者最长生产时间后,应当进行相应的清洁、维护。 第九十四条 停产后重新生产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规程,明确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供应商、工艺用水、工艺用气和空调净化系统等的评估要求,必要时开展验证或者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