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107号)

2025-11-8 12:26|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2107|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活动过程中应遵 ...


 

第十三章  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产品销售与售后服务等活动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企业应当保留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追溯要求。销售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序列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使用期限(预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经验证或者确认的运输条件和工具运输产品并做好产品防护。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对运输过程实施监控。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应当规定售后服务要求,保留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追溯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接收标准,并保留安装和验收记录。

由使用单位或者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

 

第十四章  分析与改进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开展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监测、分析和改进活动,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投诉和顾客反馈处理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及时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投诉与反馈意见,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发生的不良事件及时报告,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必要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确定适宜的数据收集方法、控制标准、分析方法和统计技术,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数据,评价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按要求形成质量风险评价报告,并将数据分析结果作为改进输入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采取的措施应当与问题影响程度相适应,且经验证无不良影响。措施有效性应当进行确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与产品安全有关的变化信息通知相关企业、使用单位或者消费者。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确定审核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评定等内容。应当制定内部审核计划,按计划实施内部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对审核发现的不合格问题应当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管理评审程序,定期开展管理评审。管理评审内容应当包括质量风险回顾、产品质量评价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变更需求、法规符合性和改进的可能性等。应当形成管理评审报告并有相应改进措施,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章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范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基本要求。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特殊要求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本规范附录方式另行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所生产医疗器械特点,确定不适用本规范的具体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1.成品:完成全部生产工序和最终包装且附有标签的产品。

2.中间产品:完成部分生产工序,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3.不合格品: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

4.原材料: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任何物料,包括原料、组成产品的外购零部件或者软件、包装材料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辅助材料(如助剂)等,外购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按照原材料管理。

5.贮存期:原材料在特定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规定性能、质量或者安全性的时间。贮存期应当不超过原材料有效期,对于没有有效期的原材料,企业应当根据原材料特性、产品特性等确定贮存期。

6.质量管理: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通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实现质量目标的过程。

质量保证:为确保产品、过程、体系符合规定要求所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活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产品和过程的监视测量、供应商管理、不合格品控制、数据分析、纠正预防措施、内审、管理评审等。

质量控制:通过取样、检验等确保原材料或者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活动。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等。

7.质量风险管理: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的活动。

8.医疗器械生产:进行设计、加工、制造、组装等活动,并提供医疗器械成品的行为。

9.物料平衡:产品、原材料实际产量或者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者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考虑可允许的偏差范围。

10.外协加工:企业将部分工序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的情形。

11.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预定用途或者应用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认定过程。

12.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13.关键工序: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

14.特殊过程:通过检验和试验难以准确评定质量的过程。

15.批:经过一个或者若干个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或者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应当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者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

16.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者)字母的组合。

17.偏差:偏离已批准的程序、规程或者既定标准的任何情况,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生产环境要求等,都属于偏差范畴。

18.纠正措施:为消除不合格原因,防止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19.预防措施: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者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20.记录: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活动中通过一个或者多个数据记载形成的,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者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21.电子记录:一种数字格式的文件/记录,由文本、图表、数据、声音、图像或者其他数字信息构成。其创建、修改、维护、归档、读取、发放和使用均由信息化系统实现。

22.信息化系统:用于报告或者自动控制的集成系统,包括数据输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

23.数据: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反映活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文字、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等。

24.污染:在生产、取样、包装或者储存运输过程中,原材料、内包装材料和中间产品等受到化学、微生物、微粒、异物等外来不利因素影响的过程。

25.清场:为防止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不同品种、规格、批次间发生混淆和差错,防止原材料、文件、记录等混淆,更换生产批次或者产品时对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进行清理的一系列活动。

26.返工:将不合格产品的部分或者全部产品返回到之前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次加工,使其符合合格标准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6111日起施行。20141229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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