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95 ...

2021-12-8 19:51|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1615|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旨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为申请人开展伴随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提供指导。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目的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确认试剂临床性能,另一方面为确认伴随诊断用途。 ...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

试验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95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1126

 

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一、前言

抗肿瘤药物的伴随诊断试剂对采集自肿瘤患者的样本进行检测,其结果可以为患者使用抗肿瘤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重要的信息,包括:确定最有可能从药物中受益的患者,确定该药物相关严重不良反应风险较大的患者,确定已经过充分研究具备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人群亚组等。用于治疗药物监测的产品、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的产品,不属于本指导原则所述的伴随诊断试剂范畴。

近年来,随着精准医学的发展,肿瘤精准治疗药物及伴随诊断试剂在临床广泛应用,相关产业蓬勃发展。目前,伴随诊断试剂的注册申报逐年增多且情况较为复杂,在产品开发形式上,部分产品与抗肿瘤药物共同开发,部分产品则在抗肿瘤药物上市后进行开发。在我国,针对同一个抗肿瘤药物开发多个伴随诊断试剂的现状尤为突出,本指导原则旨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为申请人开展伴随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提供指导。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研究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该文件为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文件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基于伴随诊断试剂及抗肿瘤药物的特点,相关抗肿瘤药物在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时需采用伴随诊断试剂或临床试验分析方法(Clinical Trial Assay,以下简称“CTA”)进行受试者筛选或已入组人群的分层分析。抗肿瘤药物在中国境内上市时,其关键临床试验中采用的伴随诊断试剂或与关键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CTA通过桥接试验证明与CTA等效的伴随诊断试剂,称为“原研伴随诊断试剂”。

本指导原则所阐述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是指抗肿瘤药物上市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为配合已上市的抗肿瘤药物而申报的伴随诊断试剂(以下简称“申报产品”)。抗肿瘤药物已上市是指该药物针对伴随诊断试剂所申报的适应证在境内已被批准。申报产品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适用本指导原则:一是,申报产品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已明确其伴随的抗肿瘤药物,此抗肿瘤药物应为已上市的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药物,伴随药物的名称体现在产品说明书中;二是,申报产品所检测的生物标志物(如基因检测产品所检测的基因及突变位点)及依据生物标志物对适用人群的状态划分应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具有一致性;三是,申报产品适用的人群及样本类型应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一致;四是,申报产品分析性能应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具有可比性。

申报产品如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相比存在差异,如:检测更多的标志物/突变位点、适用更多的样本类型、具有更高的分析灵敏度等,导致用药人群的选择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具有显著差异,则针对申报产品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具有可比性的研究可参考本指导原则;针对申报产品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存在的差异,应提供充分的临床证据证明差异对指导相关药物临床应用的影响,必要时应提供与抗肿瘤药物共同开发的临床试验、桥接试验等证明其伴随诊断的临床意义。

三、临床试验要求

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目的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确认试剂临床性能,另一方面为确认伴随诊断用途。根据伴随诊断试剂设计开发的特点,确认其伴随诊断用途的临床研究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如为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可提交该产品作为伴随诊断试剂参与的药物临床试验资料作为确认伴随诊断用途的临床试验资料,或提交与药物临床试验中所使用的CTA进行桥接试验的临床试验资料。具体可参考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产品如为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其伴随诊断用途可根据具体情形采用下列适用的方式之一进行研究: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进行一致性比对、桥接试验、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疗效的观察性研究。

针对所伴随的抗肿瘤药物已上市多年、临床应用广泛、意义明确、判读易于标准化的伴随诊断试剂,如申报产品的性能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则申报产品伴随诊断用途的确认可采取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进行一致性比对的方式,此类生物标志物清单见附录1。申请人拟开发的未包含在附录1中的生物标志物,如有需要可与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后确定其伴随诊断临床意义。

申报产品所检测的生物标志物中存在针对抗肿瘤药物疗效负性选择的生物标志物。例如RAS基因,已批准的西妥昔单抗说明书中明确载明,该药物不用于RAS基因的突变的结直肠癌患者。针对此类生物标志物,申报产品伴随诊断用途的确认可采取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或CTA进行一致性比对的方式,临床试验应重点关注二者的一致性。

四、临床试验设计

(一)临床性能研究

申报产品在开展相关伴随诊断临床预期用途研究的同时,应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进行研究。建议申请人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以确认产品临床性能。

1.临床试验机构

建议申请人选择不少于3家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临床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病理诊断、分子生物学等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临床试验整个过程均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2.入组人群

入组人群应能够代表产品目标人群的各种特征,而不应仅入组部分典型病例。在合理控制偏倚的前提下,亦可入组既往留存的病例样本。入组的既往病例,其样本保存条件应满足申报产品及对比方法的要求。临床试验入组人群应为产品预期用途中明确的肿瘤患者,样本类型应为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如有必要,临床试验过程中还应评估组织样本中肿瘤细胞的比例等。各生物标志物突变亚组病例的入组情况应依据产品设计特点确定,如基于PCR技术对基因突变进行检测的产品,各突变基因位点均应入组一定数量的病例。临床试验应确保病例入组的合理性。

3.对比方法的选择

针对基因检测产品,推荐采用参考方法或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对比以评估申报产品临床性能,参考方法可为一代测序、技术成熟的二代测序或临床公认的基因检测技术。参考方法的检测可在临床试验机构完成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参考方法检测的,应提供临床试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协议。同时应提供参考方法的详细资料,如:方法原理、所需试剂及仪器、参考方法的性能验证、参考方法质控、典型的实验图谱及数据等。上述资料应由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确认。

对于临床上尚无参考方法或已上市同类产品的生物标志物,如蛋白水平的生物标志物检测等,在充分考虑检测结果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临床试验对比方法亦可采用临床试验机构日常检测所用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如免疫组化法)。

4.临床评价指标

此部分临床试验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申报产品与对比方法相比的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Kappa值等,并计算各符合率相应的95%置信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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