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最新版)

2026-3-7 14:31|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981|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为建立健全我国智慧化多点触发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传染病疫情报告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四)医疗机构

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公共卫生科、临床科室等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3.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4.开展网络报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实现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间传染病信息互联互通,保障信息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反馈。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评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为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代报传染病信息。

(五)其他机构

1.采供血机构对献血人员进行登记,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最终检测结果为阳性病例进行网络报告。

2.检验检测等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信息。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

(二)报告病种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的乙类、丙类传染病;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甲类传染病和需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

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区域内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6.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暴发、流行的传染病。

7.国家疾控局确定需重点监测的其他传染病。

(三)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及时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四)登记与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EMR)、电子健康档案(EHR)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

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与前置软件实现数据交互。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见附录)的要求,生成电子传染病报告信息,通过前置软件等采集手段报告。

(五)信息报告要求

1.传染病报告信息填写。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病历系统,且应包含《传染病报告卡》必填内容,可采用医院电子病历系统或使用前置软件补全信息填报,内容须完整、准确,填报人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认证标准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因传染病死亡的病例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

2.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报告。

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应在本规范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六)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明确诊断后,填写完整信息,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代为填写。

1.传染病信息实行网络报告。方式包括通过前置软件确认上报,或网络直报系统在线报告;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由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报告,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代报单位。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诊断后报告。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传染病报告。

(七)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时,或发现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网络报告。

对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网络报告。

对需重点监测的其他传染病按照相关方案要求执行。

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及时向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代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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