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告数据管理 (一)审核。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须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需确认的信息及时向填报人核实。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对行政区域内需确认的信息及时向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核实,对乙类、丙类传染病报告信息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确认。 对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报告信息,省级、地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确认,同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电话等方式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订正。 责任报告单位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因该病死亡或填报信息错误时,应严格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要求,由该责任报告单位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应当在24小时内订正。 (三)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四)查重。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对行政区域内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医疗机构每日对本单位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
四、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一)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以国家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传染病数据分析利用水平。 (二)国家疾控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信息。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每日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动态监测,须按周、月、年等进行动态分析报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周进行传染病报告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疫情分析结果以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并反馈到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行政区域内疫情分析结果反馈到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 (五)毗邻的以及相关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信息、风险评估结果和措施建议。 (六)信息利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传染病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等,共享并综合应用相关数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料保存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传染病信息资料的保存和备份,可通过下载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永久保存。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其传染病报告信息由代报单位下载保存,并生成登记备案表反馈原报告单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传染病报告信息视为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做好备份工作。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电子档案管理。
六、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一)涉及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发生需求变更和功能调整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风险评估,报国家疾控局批准后实施。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信息报告相关系统用户与权限的管理,应根据网络安全第三级等级保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建立分级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号安全管理。 (三)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四)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实施传染病报告功能时,应通过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加强用户管理,做到其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 (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六)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建立传染病数据使用的登记和审核制度,不得利用传染病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对外泄露传染病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
七、质量控制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限期改进。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质量控制要求,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工作指导与评估。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