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关于发布《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告(2021年第30号) 附件3 为保证药品注册核查质量,统一核查范围和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原则,特制定《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 一、目的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注册申报资料与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和文件的核对和/或实地确证,评价试验实施、数据记录和结果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核实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同时关注受试者保护。 二、范围 (一)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的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中的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被核查机构基于注册需要和风险原则确定。药品审评中心发起的Ⅳ期等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参考本核查要点执行。 (二)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是对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临床试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主要对研究者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受试者保护、执行试验方案、数据记录和结果报告等方面进行核查。基于注册需要和风险原则,可仅对部分核查要点内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对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或试验用药品制备条件及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对试验用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三、临床试验部分现场核查要点 (一)临床试验许可与条件 1.开展临床试验,应当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物等效性试验应按照要求完成备案。 2.具有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件。 3.药物临床试验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其中,疫苗临床试验由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4.临床试验实际开展场地与申报资料中试验地址一致,具备临床试验所需设施设备,检定、校准和日常维护符合要求,医疗急救设施保证有效运转。 5.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制定与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文件,并遵照执行。管理文件符合法规及指导原则等的要求,能够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 6.临床试验各环节参与人员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并得到主要研究者的授权。 7.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与申办者在试验开始前签署临床试验合同,对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8.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履行了相应职责,并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 9.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保证检验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及临床试验需要的其他设备等进行定期校准。 10.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经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并取得通过证书。 (二)伦理审查 1.项目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到会人员数量和背景符合法规及SOP要求。 2.按照相关法规及SOP规定开展伦理审查,留有书面记录,并注明会议时间及讨论内容,伦理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查批件一致。 3.伦理委员会关注受试者的损害是否得到及时的医学处理,监督申办者、研究者及时兑现给与受试者的补偿或赔偿。 4. 试验方案设计符合我国GCP要求,试验用相关日记卡、问卷等的设计应能满足临床试验数据的收集和可溯源性要求。 (三)临床试验实施过程 1.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1)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符合GCP要求。 (2)筛选的受试者均签署知情同意书。 (3)知情同意书中受试者和/或监护人(如需要)、研究者、公平见证人(如需要)的签字和签署时间、签署版本等符合GCP要求。 (4)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筛选时间不得早于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 (5)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解释试验内容并获得知情同意的研究者或指定研究人员为经过授权的研究人员,且具备在本院的执业资质。 2. 受试者筛选入组及方案执行 (1)有源数据支持以证实所有受试者确实参与了临床试验。 (2)受试者筛选应遵守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入选/排除标准,入组受试者应保留足够的支持性证据。 (3)研究者遵守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随机化程序。 (4)盲法试验(如涉及)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设盲、保持盲态和实施揭盲;意外破盲或因SAE(严重不良事件)等需紧急揭盲时,研究者应按照紧急揭盲规程操作并书面说明原因。 (5)研究者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试验流程和评估方法实施试验(如访视、给药、采血、安全性检查和疗效评估等),采取措施保证关键步骤实施的准确性,并保存相关记录,如偏离试验方案应予以记录和解释,合并用药或合并治疗与禁用药物的记录符合方案规定的要求。 3. 安全性信息处理与报告 (1)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临床决策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学专业人员执行并记录。 (2)研究者应完整记录AE(不良事件)、SAE,与药物相关性判断标准符合试验方案规定和医疗常规。 (3)研究者确保发生AE、SAE的受试者得到及时合理的观察与治疗。 (4)除试验方案或者其他文件中规定不需立即报告的SAE外,研究者立即向申办者书面报告所有SAE,随后及时提供详尽、书面的随访报告。 (5)涉及死亡事件的报告,研究者向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提供其他所需要的资料,如尸检报告或最终医学报告。 (6)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申办者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中按有关程序和规范要求向药品审评部门、伦理委员会等进行报告。 4. 临床试验数据记录和报告 (1)临床试验源文件的管理符合医疗管理要求,源数据应满足临床试验数据质量通用标准(ALCOA+)。 (2)日常诊疗已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临床试验应使用电子病历。 (3)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医疗记录载入门诊或住院病历。病历中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 (4)源数据和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修改留痕,不掩盖初始数据,保留修改轨迹,注明修改理由,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5)病例报告表的填写和修改符合申办者提供的指南,病例报告表及其他报告中的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及时,与源文件一致。 (6)病例报告表、总结报告(或数据库)中记录的AE相关数据与源数据一致,无漏记、误判和误记。 (7)病例报告表、总结报告(或数据库)中的SAE相关数据记录和报告情况与源数据一致,无漏记、误判和误记。 (8)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实际例数一致。 (9)受试者筛选失败、脱落、中止、退出和剔除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执行,记录实际情况并保存原始记录,证据链完整,与总结报告一致。 (10)源数据、病例报告表、数据库及申报资料之间数据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