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试行) ... ...

2023-12-21 12:52|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55| 评论: 0

摘要: 适用于由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由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的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基于注册需要和风险原则,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可仅针对承担主要研究任务的关键场地进行,也可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关于发布《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告(2021年第30号)  附件4


 

为保证药品注册核查质量,统一核查范围和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原则,特制定《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试行)》。

一、目的

(一)药学研制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研制现场核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药学研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质量控制研究、稳定性研究等)的原始资料进行数据可靠性的核实和/或实地确证,核实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生产现场核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申报品种的商业化生产条件和能力、数据可靠性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商业化生产规模下相关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与申报资料(如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关键设施设备等)的一致性以及商业化生产条件。


二、范围

(一)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的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基于注册需要和风险原则,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可仅针对承担主要研究任务的关键场地进行,也可仅对部分要点的部分内容进行核查。

(二)一般情况下,研制现场核查以确证性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研究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批次为起点,直至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前为止,重点包括确证性临床试验批次/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等药物临床试验批次、技术转移批次、申报资料所涉及的稳定性试验批次等影响药品质量评价的关键批次。必要时,可前溯至研究立项、处方筛选、工艺优化等研究内容。

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以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的相关批次为起点;未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的,以工艺处方基本确定后的批次为起点。

(三)一般情况下,生产现场核查以技术转移所获取的知识为基础,以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为起点直至现场动态生产批次为止,重点包括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动态生产批次以及在此期间的相关变更、稳定性试验等研究、试制的批次。

(四)根据需要对化学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和提取物、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可参照本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进行。


三、研制现场核查要点

(一)质量管理

开展药物研究,应当建立与研究内容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具有与药物研究内容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仪器等,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标准操作规程并遵照实施。

1.组织机构和人员

应当建立与研究内容相适应的管理机构,以进行相应质量管理。

应当配备具有适当资质(包括学历、培训或实践经验)的研究和管理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试验数据与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研究条件

应当具有与研究内容相适应的、根据研制不同阶段和风险确定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或标准操作规程,并与研究记录和申报资料一致。

3.文件和记录

应当建立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或标准操作规程。药物研究开发全过程应当有相应记录,包括预试验和探索性研究的数据和记录。

4.变更和偏差管理

至少在药物进入临床阶段后就应当建立与药物研发阶段相适应的变更、偏差和研究试验失败等相关管理制度或标准操作规程,针对关键批次出现的偏差或研究试验失败等情形应当得到适当的调查和/或分析,并进行记录。

5.委托研究

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及样品试制的,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研究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或其他有效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研究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研究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并确保委托研究过程中的数据可靠性。受托方应当遵守相关要求,保证研究及样品制备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可靠、研制过程可追溯。


(二)处方和工艺

处方和工艺研究过程应当科学完整、合理设计,相关研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与申报资料一致。

1.研究确定的处方组成、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关键工艺参数和范围,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

2.处方工艺研究确定的试验数据、时间,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


(三)样品试制

1.研制样品试制记录,特别是关键批次样品的试制记录应当完整保存。

2.关键批次样品的处方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试制场地和生产线、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技术参数及原始记录等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

3.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应当能够对应。应当保留试制样品实物,处方工艺确定后生产的关键批次样品在上市申请批准前不得销毁。

4.用于确证性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研究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批次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原辅料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1.关键批次样品试制所用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等),相关信息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

菌毒种、细胞株、血浆来源应当合法、清晰、可追溯,并与申报资料一致。

中药饮片应当明确其药材基原、产地和炮制方法,并与申报资料一致。

2.原辅料、中药饮片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的使用时间和使用量应当与样品研制情况相匹配。

各级菌毒种种子批、细胞库的建立、检验、放行等符合申报资料要求。

3.结合制剂特点制订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内控标准,相应研究过程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

4.关键批次样品试制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有检验报告书,并与申报资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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