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

2023-12-21 12:34|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3270| 评论: 0

摘要: 适用于由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由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的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中的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药品审评中心发起的Ⅳ期等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参考本核查要点执行。被核查机构基 ...


2.试验样品和空白基质的管理

1)试验样品和空白基质由专人管理。接收试验样品的房间具有足够的空间用于样品接收、清点和登记。核对运输、接收、清点、入库、储存、领取、使用、归还、销毁等原始记录,信息记录完整,有明确的时间及操作人员签名。

2)试验样品在经验证的方法下采集、运输、储存和检测。

3)存放试验样品和空白基质的区域或设备(冰箱、冷藏室等)受控管理,实际存放位置与原始记录一致。

4)在规定期限内储存试验样品,试验样品标签上的信息完整且清晰可辨,与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一致。核对试验样品的留存数量与接收数量、检测数量、试验样品转运数量的一致性。

3.方法学验证的实施

1)方法学验证项目按照验证计划书的规定考察,检测方法、实验过程和结果记录在原始记录中,与申报资料一致。

2)有对照标准物质的称量原始记录,储备液和工作液、流动相、稀释液有配制时间和配制过程的原始记录,并与申报资料一致。

3)校正标样和质控样品有配制、分装、储存、领用、使用、归还等原始记录,稳定性质控样品有配制时间、放置位置、储存条件和稳定时间等原始记录,并与申报资料一致。

4)生物样品预处理步骤和关键时间点记录完整,与申报资料一致。

5)所有在仪器中进样的样品均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并对方法学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与申报资料一致。

4.试验样品分析测试的实施

1)试验样品分析按照分析计划执行,分析批中样品预处理的过程和检测方法与方法学验证一致,血药浓度数据与申报资料一致。

2)一个分析批中所有样品被处理和提取的顺序与进样顺序一致,过程可溯源。如有分批处理的情况,每个处理批应当包括低、中、高浓度质控样品,并符合事先规定的接受标准。

3)一个分析批中所有样品有唯一性编号,样品按照顺序连续不间断进样,如中断,在原始记录中记录中断原因,与申报资料一致。

4)所有在仪器中进样的样品均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并对样品分析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与申报资料一致。

5)试验样品分析过程中如有残留,对试验样品浓度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具体措施,与申报资料一致。

6)对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同一受试者的全部样品在同一分析批中检测(特殊情况除外)。

7)对于生物等效性试验,样品分析和数据传输保持盲态。

8)试验样品重新分析的理由和报告值的选择符合标准操作规程或分析计划的规定。试验样品的初始值、重分析的原因、重复次数、重分析的结果、最终接受的值以及接受的理由记录,并与申报资料一致。

9)试验样品再分析(ISR)的样品选取具有代表性,数量符合要求。如果ISR符合接受标准,但在多个样品的结果之间显示出较大或系统差异的情况(例如同一受试者的所有样品均失败、同一分析批的所有样品均失败),应该进行调查以明确原因。

5.色谱积分

1)色谱使用自动积分,同一个分析批中采用相同的积分参数。如果色谱重积分和手动积分,记录修改理由并保留原始和重积分的图谱和数据,与申报资料一致。

2)标准曲线和质控色谱如果进行了重积分,核实重积分是否影响该分析批的接受。

3)抽取工作站中的试验样品、随行标准曲线和QC样品以及方法学验证样品的部分电子图谱,与申报资料一致。


(三)记录的管理

1.记录(纸质和电子)包括但不限于:样品接收和处理记录、样品制备和分析记录、原始图谱、偏差报告、调查报告、标准操作规程、审计追踪,以及与申办者或临床试验机构的通信等,记录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1)纸质记录(记录本、记录纸)受控管理,表格进行版本控制。记录更改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注明修改人姓名、修改日期和理由。

2)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经过系统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计算机化系统设置用户管理、角色管理和权限管理,不同人员或角色具有唯一登录权限。

2.开启并保存计算机化系统的稽查轨迹和仪器日志,实验室应对保存期限进行规定。

3.记录的保存和备份的物理环境应进行温度和湿度监控,配备防火、防水、防热、防潮、防破坏、防盗窃等设备。对记录的保存和备份的载体接触人员应当限制、记录和监控。

4.项目结束后记录及时归档,档案由专人管理。对归档、查阅、借阅和归还等情况及时记录。档案室配备防盗、防火、防水、防虫害、防磁等必要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


四、核查结果判定原则

(一)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和数据进行核实、实地确认,经核查确认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认定为“不通过”

1. 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受试者信息以及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药物信息;

2. 以参比制剂替代试验制剂、以试验制剂替代参比制剂或者以市场购买药品替代自行研制的试验用药品,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

3. 隐瞒试验数据,无合理解释地弃用试验数据,以其他方式违反试验方案选择性使用试验数据;

4. 瞒报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5. 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

6. 故意损毁、隐匿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

7.关键研究活动、数据无法溯源;

8.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不一致且影响结果评价;

9. 其他严重数据可靠性问题;

10. 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通过的情形。

(二)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和数据进行核实、实地确认,未发现问题或发现的问题不构成以上不通过情形的,核查认定为“通过”。其中发现的问题对数据质量和可靠性可能有影响的,需审评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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