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厂房与设施、设备 企业的厂房、设施、关键生产设备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并与商业化批量生产匹配,药品生产过程中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的措施应当有效。 1.生产厂房与设施、仓储条件等应当满足样品商业化批量生产要求,关键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与商业化批量生产相匹配。 2.为满足新增注册申报品种的生产,原有厂房与设施、设备应当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如为新建企业或车间,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时,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厂房与设施、关键生产设备应当经确认,包括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 3.非专用生产线,应当评估共线品种的合理性,评估共线生产带来的污染与交叉污染的风险,并采取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的有效措施;应当建立有效的清洁程序并经验证,其活性物质残留限度标准建立应当基于毒理实验数据或毒理学文献资料的评估。 (三)物料 涉及相关物料的采购、接收、贮存、检验、放行、发放、使用、退库、销毁全过程,应当确保物料在上述过程不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1.生产过程所需的原辅料/关键物料(包括生物制品所用的菌毒种、细胞、血浆、佐剂、培养基等)和包装材料等应当有相应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能够按照管理规程对产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进行审计和管理。 3.原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标准、生产商/来源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按照相关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和检验,并出具全项检验报告。 各级菌毒种种子批、细胞库的建立、检验、放行等应当符合申报资料要求。 4.原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储存、使用和管理,并制定合理的储存期限。 (四)批量生产 以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为起始,确认企业生产工艺与注册资料的一致性,以及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产品的能力。 1.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等关键批次及现场动态生产批次(如有)的处方、批量、实际生产过程、批生产记录应当与工艺规程/制造检定规程和注册申报工艺一致。 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数据应当支持批量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并在规定范围内。如有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之外的其他试制批次,应当能追溯产品的历史生产工艺数据以及与产品相关的质量情况。 2.批生产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物料领用记录、检验记录等各项记录信息应当一致,并具有可追溯性。 3.中药材前处理、炮制方法等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并在产品工艺规程中明确,如外购饮片,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前处理、炮制的要求。 (五)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应当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相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标准物质。企业应当建立相应质量控制制度,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取样、检验,并得出真实可靠的检验结果。 1.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应当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记录可溯源。 2.样品、标准物质、试剂、菌种等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3.样品、中间产品/中间体和关键物料的质量标准应当与申报的质量标准一致,并按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应当按规定经过方法学验证或确认。 4.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稳定性试验;有存放效期的中间产品/中间体,必要时也应当进行相应研究。 5.如有委托检验,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应当进行审计,确保受托方提供的数据可靠。 (六)数据可靠性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等,以确保数据可靠。申报资料中的数据均应当真实、准确,能够溯源,相关的原始记录、原始图谱、原始数据等均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其中,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及其稳定性试验等生产、检验数据尤为重要。 1.相关原始记录,尤其是原始电子数据应当与申报资料中的纸质数据一致。数据应当清晰、可读、易懂、可追溯,数据保存应当确保能够完整地重现数据产生的步骤和顺序。 2.根据生产、检验或其他相关记录中的签名能够追溯至数据的创建者、修改人员及其他操作人员。 3.生产和检验所用计算机化系统应当经过验证,相关用户分级管理与权限应当设置合理。 4.关键批次的关键数据产生应当使用数据审计跟踪系统确保数据可靠性。不具备数据审计跟踪功能的仪器设备,应当有足够的措施保证其数据可靠性。 5.质量研究各项目,例如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含量/效价等关键质量属性研究的原始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其原始数据应当完整可靠,电子数据格式应当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 六、生产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原则 (一)经对生产过程及商业化生产条件实地确证,以及对生产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核实,经核查确认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认定为“不通过”: 1.存在严重偏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的或者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情形; 2.编造生产和检验记录和数据; 3.隐瞒记录和数据,无合理解释地弃用记录和数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性使用记录和数据导致对药品质量评价产生影响; 4.故意损毁、隐匿记录和数据或者其存储介质等故意破坏记录和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5.无法证明能按照申报的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实现持续稳定生产; 6.存在严重的数据可靠性问题,关键数据和记录无法溯源,导致对药品质量的评价产生影响; 7.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通过的情形。 (二)经对生产过程及条件实地确证,以及对生产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核实,未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问题,具备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且发现的问题不构成以上不通过情形的,核查认定为“通过”。其中,发现与申报资料不一致或数据可靠性问题但可能不影响对药品质量评价的,或者虽基本具备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但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需审评重点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