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试行) ... ...

2023-12-21 12:52|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4805| 评论: 0

摘要: 适用于由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由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的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基于注册需要和风险原则,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可仅针对承担主要研究任务的关键场地进行,也可 ...


(五)质量控制

1.关键批次研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经必要的检定或校验合格,有使用记录、维护记录和检定校验记录,与研究时间对应一致,记录内容与申报资料一致。

2.用于质量研究的样品批次、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应当能够对应。

3.质量研究各项目,如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含量/效价等关键质量属性研究及实验方法学考察的原始记录、实验图谱数据应当完整可靠,可溯源,数据格式应当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


(六)技术转移

从药品研制到生产阶段的技术转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目的是将在研制过程中所获取的产品知识和经验转移给生产企业。 接受技术转移的生产企业应当有能力实施被转移的技术,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药品。

1.技术转移应当完成技术文件的转移,并有相应关键文件和记录。

2.应当对技术转移过程涉及的人员、设备、工艺、物料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在技术转移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3.技术转移或工艺放大后应当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验证数据应当能支持商业化批量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

4.分析方法的转移应当经过确认,并有记录和报告。


(七)对照品和参比制剂

1.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在有效期内使用,并与申报资料一致。如为工作对照品,应当有完整的标化记录且应当在效期内使用;有对照品/标准品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应当与实际的研究/评价工作相吻合。

2.所用的参比制剂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有参比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剩余样品等;有参比制剂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应当与实际的研究/评价工作相吻合。

3.对照品/参比制剂应当按其规定的贮藏条件保存,并与申报资料一致。


(八)稳定性研究

企业应当制定稳定性研究方案,并根据稳定性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工作。稳定性研究的批次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

1.稳定性研究样品所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

2.稳定性研究样品放置条件等,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

3.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原始检验记录数据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

4.稳定性研究所涉及的数据应当能溯源,并完整可靠。


(九)数据可靠性

申报资料中的数据均应当真实、准确,能够溯源,相关的原始记录、原始图谱、原始数据等均应当与申报资料一致,研制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等,以确保数据可靠。其中,方法学验证及之后影响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数据评价的研究数据尤为重要。

1.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中的数据(包括试验图谱)应当可溯源:红外光谱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高效或超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得出具有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应当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图谱数据文件的存储路径、数据采集日期、采集方法参数等),各图谱的电子版应当保存完好;电子天平的称量打印记录应当可溯源;需目视检查的某些项目(如采用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检测方法的)应当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

2.药物研究期间,具有数字信号处理系统设备应当开启审计追踪功能,被核查数据应当在采集数据的计算机或数据库中。审计追踪功能应当能显示对以前保留数据与原始数据所有更改情况,应当能关联到数据修改者,并记录更改时间及更改原因,用户应当没有权限修改或关闭审计追踪功能。

3.纸质图谱编码/测试样本编码应当与原始记录对应,可溯源。

4.电子图谱应当为连续图谱,如有选择图谱、弃用图谱情况,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或依据。

5.数据应当能归属到具体的操作人员。具备计算机化系统的试验设备,其每名用户应当设定独立的账号密码,或采用其他方式确保数据归属到具体操作人。


四、研制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原则

(一)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核实和/或实地确认,经核查确认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认定为不通过

1.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研究数据和记录;

2.以参比药物替代研制药物、以研制药物替代参比药物或者以市场购买药品替代自行研制的药物,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药物进行药学研究;

3.隐瞒研制数据,无合理解释地弃用数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性使用数据导致对药品质量评价产生影响;

4.故意损毁、隐匿研制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等故意破坏研制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5.与申报资料不一致且可能对药品质量评价影响较大;

6.存在严重的数据可靠性问题,关键研究活动、数据缺少原始记录导致无法溯源,导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评价产生影响;

7.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通过的情形。

(二)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核实和/或实地确认,未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问题,且发现的问题不构成以上不通过情形的,核查认定为“通过”。其中,对发现申报资料的部分非关键信息不一致或虽然发现数据可靠性问题但可能不影响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评价的,需审评重点关注。


五、生产现场核查要点

(一)质量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涵盖影响药品质量所有因素的质量体系,具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建立质量保证系统以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1.质量管理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申报工艺和质量要求,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

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并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

3.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技术转移合理并可追溯。

4.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关键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并了解本产品知识,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本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

5.企业应当建立满足本产品生产质量要求的管理文件,包括产品技术转移管理文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生产质量文件以及产品研发资料的管理文件等。

6.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变更控制、偏差管理、供应商管理、检验结果超标处理等相应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并按规程实施。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相应的药品生命周期相适应。

7.企业应当建立质量风险管理系统,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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