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动物鼠疫监测基本内容。 1.地理景观学监测。 掌握监测区域的地理地貌、植被、气象、水文、土壤等基础生态资料。利用无人机,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等技术绘制监测地理景观图或鼠疫监测专题地图。 2.生态学监测。 各类疫源地鼠疫宿主、媒介数量监测工作指标详见附件2。 3.实验室检测。 各类地区鼠疫实验室以开展细菌学检测、血清学检测和核酸检测为主要工作内容,检测工作量详见附件2。各监测单位在开展实验室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等有关规定。要求必须具备生物安全Ⅱ级及以上实验室,备检材料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风险评估。 在动物鼠疫监测过程中,如发现某一地区宿主动物或媒介数量的异常变化,或检测到阳性标本时,应按动物鼠疫预警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相应级别预警。具体指标见附件3。 五、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一)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辖区鼠疫监测工作,保障本辖区鼠疫监测工作所需人员,保障鼠疫监测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鼠疫防治信息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鼠疫监测工作技术管理,负责对各地有关机构不能判定的疑难标本进行复核鉴定,为各级鼠疫监测机构提供动物鼠疫监测试剂。制订全国鼠疫监测相关技术文件,组织鼠疫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开展全国鼠疫监测和鼠疫疫情处置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完善管理国家“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本省鼠疫监测方案,合理布局,科学划分各类别监测地区,选择相应监测方式,量化工作任务。负责本省份监测和疫情等资料的汇总、分析、上报、反馈和档案管理。开展本省份的鼠疫监测工作技术指导、考核和评估工作。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测过程中鼠疫菌株的复判、鉴定、运输和临时保存工作。负责本省份血清阳性标本的确证工作。负责本省份鼠疫监测和疫情处置的培训及技术指导。 地市级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级鼠疫监测方案,提出本地区鼠疫监测计划。对本地区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反馈和档案管理。指导检查县(市、区、旗)级(以下简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鼠疫监测工作。协助鼠疫疫情较重、疫源地范围较大、工作相对薄弱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测工作。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授权,可负责本地区血清阳性标本的复判。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的鼠疫监测工作,按要求对监测资料、数据进行汇总上报和档案管理。按时完成“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上报工作。 (三)医疗机构。 组织开展医务人员鼠防知识培训,提升医务人员鼠疫病例发现、报告和救治水平。按要求进行人间鼠疫病例监测、应急监测和病例报告,以及鼠疫病例标本采集和运送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鼠疫病例个案调查。 六、信息管理与报告 (一)信息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执行疫情公开制度,在提供、使用疫情资料时,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其他部门查询鼠疫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各责任报告单位对所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应长期保存。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其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二)信息报告。 1.人间疫情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时,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并及时修订疫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动物疫情及监测信息报告。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向所在联防组织的地区或部门通报疫情信息。 (2)在开展动物鼠疫监测期间,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监测数据应在完成阶段性工作30天之内上报。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三)信息分析及利用。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的人间、动物间疫情及监测信息,可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当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应及时作出专题分析。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鼠疫信息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根据数据积累情况,重点分析鼠疫流行病学特征、病原学特点、评价防治效果,提出防治对策。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信息分析结果要以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发生时,应随时作出专题报告,上报至相应主管行政部门和业务机构,同时将信息反馈到下一级行政部门和业务机构。 七、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全国鼠疫防控工作需要,在各类鼠疫疫源地设立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国家级鼠疫监测点监测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八、指导和考核 (一)指导。 国家疾控局业务主管司组织专家每年对6—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鼠疫监测工作指导,对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每年组织对本辖区至少30%的监测县进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二)考核和评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鼠布基地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鼠疫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对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鼠疫实验室及国家级鼠疫监测点的实验室开展质控工作。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本辖区鼠疫实验室质控工作。 九、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监测方案及实施细则。 附件:1.鼠疫监测基本概念 2.动物鼠疫监测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 3.动物鼠疫预警指标及技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