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医保电子处方接入功能要求 7.3.1定点医药机构以专线方式接人应具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电子处方线下或线上流转授权; b) 电子处方下载; c) 电子处方信息核验; d) 电子处方药师审方信息上传; e)药品销售出库明细上传及撤销; f) 电子处方流转结算取药; g)药品配送信息同步及签收确认。 7.3.2定 点医疗机构以专线方式接入,除应具备7.3.1 的功能外,还应具备以下功能: a)电子处方上传预核验; b)电子处方医保电子签名; c) 电子处方医院上传; d)电子处方撤销; e)电子处方信息查询; f) 电子处方取药结果查询及反馈; g) 电子处方审方结果查询及反馈。 7.3.3定点医药机构以互联网方式接人应具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 电子处方个人信息渠道应用访问授权; b) 电子处方个人信息查询; c) 电子处方编码展示; d) 电子处方线上流转授权; e)电子处方药品配送信息及状态同步; 电子处方状态消息通知。 7.4个人医保信息授权查询接入功能要求 7.4.1合作应用机构以互联网方式接人应具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 个人医保信息授权; b) 查询参保人授权信息; e) 授权操作记录信息。 7.4.2合 作应用机构以专线方式接入应具备个人医保信息查询功能。
8性能要求 8.1 业务吞吐量 8.1.1医保码和个人医保信息授权查询接入方根据用户规模进行业务吞吐量评估。 8.1.2医保移动支付接入方 支撑的业务吞吐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a)定点医药机构根据用户规模进行业务吞吐量评估; b) 合作金融机构吞吐量大于或等于1 000 TPS; c) 第三方支付机构吞吐量大于或等于5 000 TPS. 8.2业务处理成功率 排除人为因素.网络因素等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异常交易后,业务处理成功率应大于或等于99.9%。 8.3业务处理耗时 8.3.1 医保码和医保移动支付业务处理耗时满足: a)业务高峰时段业务处理耗时小于5s; b)非业务高峰时段业务处理耗时小于3s。 8.3.2医保电子处方业务处理耗时满足: a)业务高峰时段业务处理耗时小于1s; b)非业务高峰时段业务处理耗时小于0.5s。 8.3.3个人医保信息授权查询业务处理耗时应满足: a)业务高峰时段业务处理耗时小于3 s; b)非业务高峰时段业务处理耗时小于1s。
9安全要求 9.1 网络环境 通过专线方式接人的接入方应符合GB/T 22239-2019 第8章的要求。 9.2数据传输完整性 数据传输完整性应满足如下要求: a)传输时支持信息完整性校验,采用国密算法进行数据传输完整性保护; b)具有通信延时和中断处理功能; c)检测到传输完整性遭到破坏时恢复或重新获取数据。 9.3 数据传输保密性 数据传输保密性应满足如下要求: a)数据以加 密形式传输;采用国密算法进行数字信封加密; b)建立会话连接前,对发送方和接收方进行身份鉴别; c)会话连接过程中,会话标识应随机且唯--,并全程保持认证状态; d)针对批量或高频访问异常行为,及时采取附加验证、拒绝请求等安全措施。 9.4敏感数据安全防护 敏感数据安全防护应符合GB/T 35273的要求。
10证实方法 10.1合作应用机构应对接人功能的全业务流程进行视频录制,确保视频资料清晰、完整地展示所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10.2实际应用过程中,医疗保障部门定期检查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便民服务运行情况,以确定合作应用机构业务处理性能与安全性符合规定要求。 10.3合作应用机构应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日志管理等制度,并在技术层面实施相应的安全策略。同时,应对接人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便民服务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和记录。 10.4持续评 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便民服务在合作应用机构的应用效果、推广情况、服务效能,结合参保人的意见建议,进行针对性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