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便民服务相关技术规范 (GB/T 45938—2025)

2025-8-14 21:04|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17| 评论: 0

摘要: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便民服务业务的接入方式接人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并描述了证实方法,适用于合作应用机构接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便民服务业务。 ...



附录B

(规范性)

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安全要求

 

B.1 物理安全

物理安全应符合如下要求:

a) 终端具有医保唯一-序列号;

b) 人脸识别基于三维(3D)结构光摄像头或3D TOF摄像头;

c)具备防探测或监控报警功能,终端被攻击后立即进人不可用状态,并立即清除终端中的敏感信息。

 

B.2系统安全

系统安全应符合如下要求:

a)终端入网前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b)预制全国医保统--的数字证书,确保证书无法被修改和替换;

c)保证操作系统的加载及升级安全,防止非法的操作系统在终端上运行;

d) 定期对系统漏洞进行检查与修复;

e)不应提供具有超级用户权限(root权限)提升功能的相关接口或服务程序;

f) 在交易过程中不应使用截屏、录屏功能;

g) 启动安全机制防止系统被人侵;

h)采取网页防篡改措施,具备对全球广域网(Web)后门进行检测和报警功能;

i)在交易结束或异常终止时及时清除终端内的敏感数据;

j)对应用及SDK安装进行合法性校验,防止非法应用的运行;

k)自助式终端设备运行应用时具备防崩溃机制及防退出机制。

 

B.3传输数据安全

传输数据应符合如下要求:

a)确保网络传输中数据的机密性;

b)确保网络传输中 数据的完整性;

c) 能鉴别后台服务器的身份;

d) 能监测信息重放等攻击行为,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J36)

[2]关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1)

[3]关于开展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C2019)22)

[4]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C2021J23)

[6]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

[7]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C2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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