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5.5.1 基本要求 5.5.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 GB 51039、WS 10013、WS 488、WS 696 的要求。 5.5.1.2 有温度和湿度控制要求的区域,应保持运行状态,不应因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目的随意停止运行。 5.5.1.3 在空调通风系统启用之前,应掌握系统自身的特点,明确每一系统所服务的楼层和房间的详 细情况,制定出管理措施与相应的预案,明确呼吸道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5.5.1.4 应保持新风口及其周围环境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 5.5.1.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清洗消毒应符合 WS/T 10004 和 WS/T 10005 的要求。卫生学评价应每年≥1 次,卫生检测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管系统总数量的 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系统,每类至少抽 1 套,每套应选择 3~5 个代表性部位,冷却水和冷凝水分别不应少于 1 个部位。每套空调系统选择 3~5 个送风口进行微生物相关指标检测,且每个送风口设一个采样点。 5.5.1.6 医院应根据当地环境状况及使用频率制定自身空气过滤器的检查、清洗消毒及更换周期;空气过滤器的检查周期、评价指标及管理要求宜按表 1 进行。
表 1 空气过滤器检查周期、评价指标及管理要求
5.5.1.7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进行清洗。每年对开放式冷却塔与冷却水系统应至少进行一次清洗与消毒。 5.5.1.8 排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网)应根据污染情况定期清洗消毒,遇污染及时清洗消毒。 5.5.1.9 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当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新风来源或供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时,应暂时关闭空调系统。 5.5.1.10 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隔离病区(房)的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不合格时,冷凝水应经消毒处理后排入下水道,冷凝水消毒首选含氯消毒剂。 5.5.1.11 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结束后,宜对全院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清洁与消毒。 5.5.2 风机盘管空调系统的管理要求 5.5.2.1 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冷却盘管、冷凝水盘及冷凝水的处理,防止嗜肺军团菌等微生物的污染。 5.5.2.2 如接诊了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患者,待患者离开后收治其他疾病患者前,宜对诊疗房间的风口、冷凝水盘、风机盘管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5.5.2.3 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新风系统应在场所启用前 1h开启,并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排风系统应在场所每天启用前或关闭后,提前或延后运行 1h。 5.5.2.4 无新风风机盘管空调系统: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检查每个独立温控空间,其送、回风应具有封闭的风管与风机盘管机组直接连接,不应从连通吊顶内取回风;同时应先打开门窗通风 20min~30min 后,再开启空调,调至最大风量,运行至少 5min 后再关闭门窗;空调关闭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至少 30min。 5.5.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管理要求 5.5.3.1 医院建筑物某区域发生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立即关闭该区域全部风口或立即停止该区域空调系统末端设备。 5.5.3.2 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以最大新风量运行,根据流行严重程度、回风口(管路)或空调箱是否安装高中效以上级别过滤装置或有效消毒装置,选择关闭或关小回风,具体可按照 WS 696的要求执行。新风、排风系统在场所每天启用前应提前运行 1h 或关闭后延后运行 1h。 5.5.3.3 如接诊了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患者,待患者离开后,宜对该区域运行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5.5.4 多联机空调系统的管理要求 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先打开门窗或新风系统通风 20min~30min 后,再开启空调,调至最大风量运行至少 5min 后才可关闭门窗;空调关闭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至少 30min。
5.6 紫外线灯消毒 5.6.1 紫外线灯采取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紫外线辐射照度≥1.5W/m3,照射时间≥30min,或遵循产品使用说明;或者安装在空气回流通道中对回风连续照射消毒。 5.6.2 普通病区的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及处置室无通风条件时,每日使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日 1次,每次照射≥30min 或遵循产品使用说明。 5.6.3 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配置温湿度计,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温度<20℃或>40℃时,或相对湿度<25%或>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5.6.4 室内有人时不应使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5.6.5 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 70%~80%(体积比)乙醇棉球/纱布擦拭 1 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及时擦拭。 5.6.6 应记录紫外线灯累计使用时长,安装后使用前及使用中至少每半年进行辐射照度测试。紫外线灯在电压为 220V、相对湿度为 60%、温度为 20℃时,253.7nm 紫外线辐射照度(使用中的强度)应不低于 70μW/cm2。当辐射照度低到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灯管。 5.6.7 紫外线消毒装置安装在通风空调系统内时,紫外线灯管应全天连续工作持续进行紫外线辐射,使空调机组内部保持一定的紫外线辐射照度。
5.7 空气消毒机 5.7.1 基本要求 5.7.1.1 空气消毒机应符合 WS/T 648 的要求。 5.7.1.2 根据待消毒区域的体积大小和空气消毒机产品使用说明中适用体积要求,选择适宜的空气消毒机,按照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安装使用。 5.7.1.3 使用空气消毒机对拟消毒场所进行空气消毒时,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避免与室外空气流通。 5.7.1.4 空气消毒机进风口、出风口不应有物品覆盖或遮挡。 5.7.1.5 空气消毒机的检修与维护应遵循产品使用说明。 5.7.2 循环风空气消毒机 5.7.2.1 适于有人状态下使用,根据需要选择动态空气消毒方式。 5.7.2.2 使用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消毒室内空气时,室内相对湿度宜≤80%。 5.7.2.3 依靠循环风量实现消毒目的的空气消毒机,整机初始循环风量应大于适用体积的 8 倍以上。 5.7.2.4 动态空气消毒期间不应随意关机。 5.7.3 生成化学因子的空气消毒机 5.7.3.1 使用产生二氧化氯、臭氧等化学因子的空气消毒机消毒室内空气时,应在室内无人条件下进行,同时应注意对室内物品的保护,避免强氧化剂对物品的损坏。消毒结束后应待室内消毒因子降低至对人无影响时(一般停机 30min 以上)方可进人;情况允许时可开窗通风或使用中和剂,以使消毒因子尽快扩散、中和。 5.7.3.2 使用臭氧空气消毒机消毒室内空气时,室内相对湿度宜≥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