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医院空气净化管理标准》等16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现发布《医院空气净化管理标准》等16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上述标准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WS/T 368-2012、WS/T 508-2016、WS/T 512-2016、WS/T 524-2016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7月30日 附件:WS/T 368—2012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标准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 WS/T 368—201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与 WS/T 368—2012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包括洁净手术部(室)和空气净化消毒装置(见 2012 年版的 3.2、3.5),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包括通风、机械通风、洁净技术、空气消毒机(见 3.2、3.4、3.6、3.7); ——将“管理及卫生学要求”更改为“通用要求”(见第 4 章); ——删除了具体的空气净化卫生学要求内容(见 2012 年版的 4.2),在通用要求中要求不同部门的空气卫生学要求应符合 GB 15982 的规定(见 4.5); ——将“空气净化方法”更改为“管理要求”,不再涉及工作原理及设计相关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要求(见第 5 章); ——增加了一些具体通风管理要求(见 5.2、5.3.2、5.3.3、5.3.4); ——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具体基本要求及不同原理空调系统使用中的管理要求(见 5.5.1、5.5.2、5.5.3、5.5.4); ——将空气消毒机内容整合,更改为基本要求、循环风空气消毒机和生成化学因子的空气消毒机(见5.7.1、5.7.2、5.7.3); ——删除了化学消毒法的具体内容(见 2012 年版的 5.7),仅规定遵循 WS/T 367 的要求; ——增加了空气洁净技术使用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要求,并根据新发布的标准修订了空气洁净技术的维护要求(见 5.9.1、5.9.2、5.9.3)。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六亿、吴安华、张流波、王力红、贾会学、李卫光、陆群、侯铁英、朱滨、沈晋明。 本标准于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