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设备/设施的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6.7.1 水处理系统 6.7.1.1 宜采用直接供水模式。 6.7.1.2 采用间接供水模式时,应达到 YY/T 0793.1 的要求。 6.7.1.3 水处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消毒与监测应符合 YY/T 1269 的相关要求,并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书。 6.7.2 透析机 透析机排液管应悬空排放,不接触排水管管壁,使排液管与排水管形成气隔。 6.7.3 浓缩物配制系统 6.7.3.1 A 浓缩物配制系统应每日清洗,新装管路或管路有明显污垢时应清洗消毒。B 浓缩物配制系统应每日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若使用热力消毒,需提高消毒频次;应根据微生物监测结果对消毒策略进行验证;清洗应用透析用水,消毒剂的使用及残余量的测试应遵循消毒产品使用说明书。 6.7.3.2 A、B 浓缩物滤芯的更换应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书。 6.7.3.3 A、B 浓缩物分装桶应封闭使用,桶重复使用应先清洁消毒外壁,再清洁消毒内壁并用透析用水冲洗内壁,干燥清洁保存。 6.7.3.4 碳酸氢盐浓缩物溶液应现用现配。 6.7.3.5 血液透析用浓缩物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7.3.6 未采用血液透析用浓缩物集中供液系统者,A、B 浓缩物宜使用“一人一份”。 6.7.3.7 若使用血液透析用浓缩物集中供液系统,应符合 YY 0598 的相关要求,其消毒和监测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书及《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6.8 医疗用品的管理 6.8.1 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用品(器械)应一次性使用。 6.8.2 应在血液透析治疗准备室准备治疗物品,并将所需物品放入治疗车,带入透析单元的物品应为治疗必需且符合清洁或消毒要求。 6.8.3 带至透析单元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应规范清洁/消毒后方可给下一位患者使用。 6.8.4 用于肝素注射或中心静脉导管肝素封管的注射器均应一人一用。
6.9 可重复使用血液透析器的管理 6.9.1 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应专人专用;每次使用后应灭菌。 6.9.2 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下机后应及时处理;应采用血液透析器复用机处理灭菌。 6.9.3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自动化血液透析器复用机处理灭菌。 6.9.4 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操作流程应遵循《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 6.9.5 可重复使用血液透析器灭菌剂的使用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6.9.6 经规范消毒灭菌的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的血室应无菌;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的血液出入口和透析液出入口均应消毒;可重复使用血液透析器外壳应使用与其外部材料相适应的消毒剂消毒。
7 监测及处置要求 7.1 透析用水的监测 7.1.1 微生物监测应每月 1 次,采样部位为供水回路的末端或混合室的入口处,细菌菌落总数≤100CFU/mL;细菌菌落总数≥50CFU/mL 为干预水平。 7.1.2 内毒素监测应每 3 个月 1 次,采样部位为供水回路的末端或混合室的入口处,内毒素≤0.25EU/mL;内毒素≥0.125EU/mL 为干预水平。
7.2 血液透析液的监测 7.2.1 应每月进行血液透析液的微生物监测,在透析液入血液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菌落总数≤100CFU/mL;细菌菌落总数≥50CFU/mL 为干预水平。 7.2.2 应每 3 个月进行血液透析液的内毒素监测,留取标本方法同微生物监测,内毒素≤0.5EU/mL;内毒素≥0.25EU/mL 为干预水平。 7.2.3 超纯净透析液应每月进行微生物监测,在透析液入血液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菌落总数<10CFU/100mL;超纯净透析液应每 3 个月进行内毒素监测,留取标本方法同微生物监测,内毒素<0.03EU/mL。 7.2.4 自行配置的碳酸氢盐浓缩物溶液,应遵循 YY 0598 的要求进行监测,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真菌总数应≤10CFU/mL,大肠埃希菌不得检出。 7.2.5 血液透析液的微生物监测和内毒素监测每年应覆盖所有血液透析机。 7.2.6 透析用水和血液透析液微生物检测方法可参见附录 C;超纯净透析液的检测应使用薄膜过滤法;内毒素检测应遵循《中国药典》。
7.3 环境卫生学监测 7.3.1 每季度应对空气、物体表面(包括血液透析机表面)及工作人员手等进行微生物监测,登记并保留原始资料。 7.3.2 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4CFU/(5min·9cm 直径平皿),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
7.4 血源性病原体医院感染监测及处置 7.4.1 应遵循 WS/T 312 开展血液透析患者血源性病原体监测。 7.4.2 若患者在血液透析期间血清标志物及病毒核酸由阴性转为阳性,则为新发感染;若出现一例新发感染,医疗机构应启动原因调查,分析血液透析全过程,寻找高危因素和隐患并改进。
7.5 门诊血液透析感染事件监测 可遵循 WS/T 312 开展门诊血液透析感染事件监测。
7.6 医院感染暴发处置 发生与血液透析相关的医院感染暴发时,应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与WS/T 524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与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