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等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5〕11号 现发布《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等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4—2025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24—2017) GBZ 42—2025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42—2002) GBZ 83—2025 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83—2013)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89.9—2025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标准第9部分:手传振动(代替GBZ/T 189.9—2007) GBZ/T 192.1—20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标准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代替GBZ/T 192.1—2007) GBZ/T 192.2—20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标准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代替GBZ/T 192.2—2007) GBZ/T 230—2025 工作场所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代替GBZ/T 230—2010) GBZ/T 338—2025 尿中汞测定标准冷原子吸收光谱法(代替WS/T 25—1996、WS/T 27—1996) 上述强制性标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GBZ 24—2017、GBZ 42—2002、GBZ 3—2013同时废止。 上述推荐性标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GBZ/T 189.9—2007、GBZ/T 192.1—2007、GBZ/T 192.2—2007、GBZ/T 230—2010、WS/T 25—1996、WS/T 27—1996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9月4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24—2017《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与GBZ 24—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 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急性减压病的诊断分级(见5.1,2017年版的5.1); ——增加了消化系统临床表现(见5.1.2 d); ——更改了减压性骨坏死的分期(见5.2,2017年版的5.2); ——删除了处理原则(见2017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2017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大连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匡兴亚、金媛媛、杨德华、陈鸿、杨志前、姚峰、马雪松、续晋铭、荆岩林、肖吕武。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8年首次发布为GB 8782—1988; ——2002年第一次修订为GBZ 24—2002,2006年第二次修订,2017年第三次修订; ——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