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A (资料性)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高气压环境是指压力高于海平面大气压力的特殊环境。高气压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包括潜水员、沉箱工和暴露于高气压环境的隧道工等作业人员。暴露于1.25附加压下(相当于12.5m水深)为不减压压力环境,暴露于超过此附加大气压环境应按规定减压。 A.2 减压病是由于高气压环境作业后减压不当导致氮气泡游离体内而发生。减压不当是指未按规定减压,或虽按规定减压,但因个体差异或各种环境因素变化以致相对减压过速。高气压暴露时间、压力大小与减压病的发生有一定关系。根据工作气压大小以及高气压环境中工作时间确定减压方案(GB/T12521)。若从高气压环境迅速回到正常大气压极易发病,减压愈快,症状出现愈早,病情愈重。 A.3 急性减压病最短发病时间在减压过程中或减压后数分钟即可发生,最长潜伏期为36 h,超过36 h后发生的症状基本可以排除急性减压病的可能。急性减压病皮肤局部肿胀多在面部及四肢,是淋巴系统循环局部受阻表现;肌肉骨骼系统的典型表现为屈肢症(患肢保持弯曲位,以求减轻疼痛);神经系统出现的运动、感觉功能障碍包括站立或步行困难、偏瘫、截瘫等,大小便障碍包括大小便失禁、尿潴留等,视觉障碍可有复视、视野缩小、视力减退、偏盲、一过性失明等,听力障碍表现为耳鸣、突发性耳聋等。急性减压病疼痛症状应与一般外伤和肌肉骨关节炎症性疾病相鉴别,还应与其他潜水疾病,如肺气压伤、急性缺氧、氧中毒及氮麻醉等鉴别。当症状难以鉴别诊断时,需要尽早诊断性加压治疗,若加压后症状和体征减轻或消失,可根据GBZ/T 265进行归因分析以明确诊断。 A.4 减压性骨坏死发病工龄不等,文献报道最早在高气压作业七个月后发生,部分劳动者离开高气压作业环境后多年仍会发病,为迟发性减压性骨坏死。减压性骨坏死的发生与急性减压病病史呈正相关。减压性骨坏死的诊断主要根据双肩、双髋和(或)双膝关节及邻近长骨的影像学改变和临床表现分期。X射线、CT、MRI影像学较特征性的骨质破坏,主要发生于肱骨头及上段、股骨上/中/下段、胫骨上段,即四肢长骨的特定部位,可累及肩关节和髋关节。建议对X射线检查阴性但有关节疼痛症状者或X射线检查可疑阳性者行CT检查或MRI检查;MRI检查为肱骨或股骨头坏死诊断的金标准,推荐的序列为T1WI、T2WI、及T2WI抑脂冠状位及轴位扫描。叁期减压性骨坏死通过X射线片检查即可明确诊断。 A.5 根据双肩、双髋和(或)双膝关节的临床表现和骨骼影像学改变,对职业性减压性骨坏死进行诊断分期。本标准参考中国微循环学会骨微循环专业委员会股骨头坏死临床诊疗技术专家共识(2022 年),按骨坏死的面积或体积与肱骨或股骨头的比例,将病灶分为小(<15%)、中(15%~30%)、大(>30%);按关节面的长度的比例分为轻(<15%)、中(15%~30%)、重(>30%);按关节面塌陷深度分为轻(<2mm)、中(2mm~4mm)、重(>4mm),根据病损的部位、面积或体积及有无关节塌陷判断骨坏死进展情况。 A.6 急性减压病的治疗应根据工作环境气压、停留时间、病情以及对治疗气压的反应,选择加压治疗方案并尽快加压治疗(见 GB/T 17870)。治疗时高气压环境下停留和减压时间不宜过短,按照症状和体征的变化情况调整治疗方案。如果未及时加压治疗或未进行正确的治疗且症状未消失者,仍应积极加压治疗。减压性骨坏死应根据病情,采用加压治疗、高压氧治疗及其他综合治疗的方法。 A.7 确诊为壹期减压性骨坏死者,若无症状可参加深度不超过 18m 的潜水或不超过 0.18 MPa 附加压的高气压作业,并且水(高气压)下停留时间不超过最大不减压工作时间极限(45min),同时严格遵守操作规定;确诊为贰期和叁期减压性骨坏死者应调离高气压作业岗位。如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 GB/T 16180 处理。 A.8 职业性减压病重在预防,高气压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和在岗期间年度体检(见 GB 20827 和 GBZ 188);如果发生过急性减压病,或者大关节长时间疼痛和活动障碍,可以缩短检查周期;脱离高气压环境作业者离岗后健康检查的期限可延长至 3 年。如果发现可疑病灶,应定期随访;如确诊为减压性骨坏死,随访发现进展,可以晋级诊断。 A.9 诊断书写格式:职业性减压病(急性轻型减压病);职业性减压病(左肱骨、右股骨壹期减压性骨坏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