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用血技术规范(2025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急函〔2025〕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适应输血医学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办医发〔2000〕184号)进行修订,形成《临床用血技术规范(202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学习《技术规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优化临床用血服务,建立健全覆盖临床用血全流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加强节约用血管理,提升血液使用效率,大力推广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技术。 附件:临床用血技术规范(2025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11月28日 临床用血技术规范(2025 年版) 前 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版)》(以下简称2000年版规范)自实施以来,对促进临床用血规范化管理、提高输血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临床输血实践,提高输血安全水平,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2000年版规范进行全面评审,按照框架结构系统优化、适当提高规范要求和与卫生健康行业标准相互协调的原则,修订形成《临床用血技术规范(2025年版)》(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包括总则、患者血液管理、输血前评估与告知、输血申请、输血相容性检测、血液出入库和库存管理、输血、输血后评价、附则和附件,对临床用血全过程的关键控制点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与实施本机构临床用血技术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保障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 第二条 血液来源于献血者的自愿无偿捐献,应当加以保护,合理应用。 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实施患者血液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血全过程管理,建立有效的临床科室用血质量控制、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作为临床科室医疗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切实履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临床用血应当遵循不可替代、最小剂量和个体化输注原则,紧急抢救用血时应当遵循生命权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 患者血液管理 第六条 患者血液管理应当以患者为中心,遵守预防为主和多学科联合的原则,制定管理和保护患者自体血液的诊疗方案,改善患者预后。 第七条 患者血液管理措施主要包括防治贫血、优化凝血功能、避免或减少失血、自体输血、提高机体对贫血和失血的代偿能力及严格掌握输血指征等。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履行本机构的患者血液管理工作职责,患者血液管理由医师负责具体实施,医务、质控和输血等部门负责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八条 应当加强对患者贫血和出血的预防和治疗,降低手术前患者贫血率。 第九条 输血方式包括自体输血和异体输血。鼓励和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采用自体输血方式,自体输血包括储存式、稀释式和回收式三种方法。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自体输血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患者安全。鼓励按照卫生行业标准《围手术期患者血液管理指南》制定。 异体输血优先选择 ABO 和 RhD 同型输血,特殊情况可选择相容性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容性输血的操作规程。鼓励按照卫生行业标准《输血相容性检测标准》制定。 第三章 输血前评估与告知 第十条 输血前,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既往史、失血情况与代偿功能、实验室结果和患者意愿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病历中记录。 无替代输血的治疗方法或已实施的替代输血治疗不能及时有效纠正贫血和凝血功能障碍,且不输血可能影响患者预后时方可输血。必要时请输血科会诊,共同制定输血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充分告知输血治疗的目的、方式、必要性、风险以及替代治疗方案等,取得其明确同意并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患方拒绝输血治疗的,医师应当充分告知拒绝输血的风险,并要求其书面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医师应当如实记入病历。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并记入病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