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输血 第三十三条 输血前,应当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发血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正常及血液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输血时,应当由两名医护人员到患者床旁,共同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或其他唯一身份识别信息、科别、病区、床号、血型及交叉配血结果等,确认与发血单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使用与血液成分相适宜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使用电子设备核对患者信息时,需再次口头核对。 第三十四条 血液中不得加入其他药物。需要稀释时,只能使用 0.9%氯化钠注射液。 第三十五条 输血操作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操作规程。输血速度应当根据患者年龄、病情和血液成分等决定。 第三十六条 大量快速输血、新生儿换血治疗及有高效价冷凝集素的患者,可使用专用血液加温装置在输血过程中加温。 第三十七条 执行输血操作的医护人员应当在血液输注过程中监测和记录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体征,严密观察患者,及时发现输血反应。监测和记录时间至少包括: (一)输血前 60 分钟内; (二)输血开始后 15 分钟内; (三)输血结束后 60 分钟内。 第三十八条 患者疑似发生输血反应时,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 (一)暂停输血,使用 0.9%氯化钠注射液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 (二)核对患者身份、发血单和血袋标签等,检查正在输注的血液成分外观; (三)严密监测患者基本生命体征、观察患者临床症状与体征,及时实施必要的检查、治疗或抢救措施; (四)尽早报告输血科或血库,并配合输血科或血库开展原因调查,做好记录; (五)判断是否为输血反应及输血反应的类型,明确原因后再决定继续输血或终止输血; (六)如终止输血,应当将血袋及剩余血液成分连同输血器送至输血科或血库进行相关调查及原因分析。 第三十九条 疑为急性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时,执行输血的医护人员应当立即终止输血,更换输血器,使用 0.9%氯化钠注射液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输血科或血库。 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进行以下核对、检查和处理: (一)核对患者身份、发血单和血袋标签等,检查正在输注的血液成分外观; (二)立即采集患者 EDTA 抗凝和不抗凝血液标本,留取尿液标本等,血袋中剩余血液应当及时送实验室检测; (三)输血科或血库应当立即离心分离患者输血后采集的血液标本,观察血浆颜色;核对患者及献血者
ABO 血型和 RhD 血型。将输血前患者血液标本、献血者血液标本、新采集的患者血液标本和血袋中剩余血液标本,行 ABO 血型和 RhD 血型检测、红细胞血型抗体筛查及交叉配血;并行红细胞直接抗球蛋白试验等; (四)立即将患者输血后采集的血液标本行血常规、网织红细胞计数、血浆游离血红蛋白、血清胆红素及肝肾功能等检测,留取的尿液标本行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等检测; (五)溶血反应发生后,必要时应当重复检测血常规、网织红细胞计数、血清间接胆红素及红细胞直接抗球蛋白试验等; (六)如怀疑细菌污染,应当对患者外周血和血袋中剩余血液进行细菌涂片检查和培养。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输血反应处理流程及监测调查报告制度。 患者发生输血反应后,用血科室的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反馈至输血科或血库。 输血科或血库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输血反应发生情况,并上报医务部门。 第四十一条 输血完毕后的血袋应当由用血科室保存 24小时后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第八章 输血后评价 第四十二条 输血治疗后,医师应当在 24 小时内综合评价患者输血治疗情况并记入病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血液成分和剂量、输血过程描述、是否发生输血反应及处理方法和输血治疗效果等。 如未达到预期治疗效果,应当与输血科或血库共同分析原因并研究确定下一步治疗措施。 第四十三条 医务、质控和输血部门共同对临床科室合理用血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定期开展质量评价、分析相关指标并公示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0 年印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办医发〔2000〕184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床输血常用记录表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