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GB 10769-2025)

2025-5-5 08:45|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3555|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大米、小麦、小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干物质占总干物质组成的50%及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 ...


4.4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指标

除了4.3规定的基本营养成分指标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3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4.3和表3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表3可选择营养成分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维生素E/[mg a-TE /100 kJ(100 kcal)]

0.08~1.20 (0.33~5.02)

GB 5009.82

维生素B2/[ug/100 kJ(100 kcal)]

13.0~95.6(54.4~400)

GB 5009.85

维生素B6/[ug/100 kJ(100 kcal)]

8.4~83.6(35.1~350)

GB 5009.154

维生素B12/[ug/100 kJ(100 kcal)]

0.02~0.20(0.08~0.8)

GB 5009.285

烟酸/烟酰胺/[ug/100 kJ(100 kcal)]

83.7~493.8(350.2~2066)

GB 5009.89

叶酸/[ug/100 kJ(100 kcal)]

1.2~11.9 (5.0~50)

GB 5009.211

泛酸/[ug/100 kJ(100 kcal)]

50.4~358.5(210.9~1500)

GB 5009.210

生物素/[ug/100 kJ(100 kcal)]

0.17~2.39(0.71~10)

GB 5009.259

磷/[mg/100 kJ(100 kcal)]

8.4~30.0 (35.1~125.5)

GB 5009.87

钾/[mg/100 kJ(100 kcal)]

13~66(56~278)

GB 5009.91

镁/[mg/100 kJ(100 kcal)]

2.08~9.56(8.7~40)

GB 5009.241

 

4.5如果在产品中添加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中的一种或多种,其添加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添加量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添加的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总量/[g/100 kJ(kcal)]≤

0.6(2.5)

按添加量计算

 

4.6其他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其他指标

项目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检测方法

水分a/%

6.0

13.5

6.0b

GB 5009.3

不溶性膳食纤维/%≤

5.0

GB 5413.6

a水分指标不适用于即食谷物辅助食品(液态或半固态)。

b磨牙棒水分指标≤10.0%。

 

4.7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8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9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其他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c

采样方案a及限量b

检测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d

5

2

l 000

10 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b若非指定,均以CFU/g或CFU/mL表示。

c即食谷物辅助食品(液态或半固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测。

d不适用于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和添加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菌)的产品[产品中活菌数应≥106CFU/g (mL)]。

 

4.10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10.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及有关公告。

4.10.2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分别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有关公告。

4.11脲酶活性

以大豆或大豆制品作为蛋白来源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脲酶活性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脲酶活性定性测定

阴性

GB 5009.1833a

a即食谷物辅助食品(液态或半固态)产品的取样量应根据干物质含量进行折算。

 

5其他

5.1标签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5.1.2标签中应按3.1~3.4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5.1.3 对3.1非即食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可用乳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类似文字。

5.2包装

可以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123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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