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GB 1886.3-2016)等24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附件 前言 本标准代替 GB
5009.3一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12087-2008《淀粉水分测定烘箱法》、GB/T 18798.3-2008《固态速溶茶第3部分:水分测定》、GB/T 21305-2007《谷物及谷物制品水分的测定常规法》、GB/T 5497-1985《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第一法105℃恒重法、GB/T
8304-2013《茶水分测定》、GB/T 12729.6-2008《香辛料和调味品水分含量的测定(蒸馏法)》、GB/T 9695.15-2008《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GB/T
8858-1988《水果、蔬菜产品中干物质和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SN/T 0919-2000《进出口茶叶水分测定方法》。 本标准与 GB
5009.3-2010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第一法 直接干燥法、第二法减压干燥法、第三法蒸馏法和第四法
卡尔·费休容量法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第一法 直接干燥法中的试剂、精密度、注释和分析步骤; ——修改了第三法 蒸馏法的分析步骤; ——删除了第四法 卡尔·费休法有关卡尔·费休库仑法的文字描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第一法(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101℃~105℃下,蔬菜、谷物及其制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卤菜制品、粮食(水分含量低于18%)、油料(水分含量低于13%)、淀粉及茶叶类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g/100g的样品。第二法(减压干燥法)适用于高温易分解的样品及水分较多的样品(如糖、味精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了其他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软糖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g/100g的样品(糖和味精除外)。第三法(蒸馏法)适用于含水较多又有较多挥发性成分的水果、香辛料及调味品、肉与肉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g/100g的样品。第四法(卡尔·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含微量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含有氧化剂、还原剂、碱性氧化物、氢氧化物、碳酸盐、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容量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3g/100g的样品。
第一法 直接干燥法 2原理 利用食品中水分的物理性质,在101.3
kPa(一个大气压),温度101℃~105℃下采用挥发方法测定样品中干燥减失的重量,包括吸湿水、部分结晶水和该条件下能挥发的物质,再通过干燥前后的称量数值计算出水分的含量。 3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 GB/T 6682 规定的三级水。 3.1 试剂 3.1.1 氢氧化钠(NaOH)。 3.1.2盐酸(HCl)。 3.1.3海砂。 3.2 试剂配制 3.2.1 盐酸溶液(6mol/L):量取 50mL盐酸,加水稀释至100 mL。 3.2.2 氢氧化钠溶液(6mol/L):称取 24g氢氧化钠,加水溶解并稀释至100 mL。 3.2.3 海砂:取用水洗去泥土的海砂、河砂、石英砂或类似物,先用盐酸溶液(6mol/L)煮沸 0.5 h,用水洗至中性,再用氢氧化钠溶液(6mol/L)煮沸0.5 h,用水洗至中性,经105℃干燥备用。
4仪器和设备 4.1 扁形铝制或玻璃制称量瓶。 4.2 电热恒温干燥箱。 4.3 干燥器:内附有效干燥剂。 4.4 天平:感量为0.1mg。
5 分析步骤 5.1 固体试样:取洁净铝制或玻璃制的扁形称量瓶,置于101℃~105℃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加热1.0h,取出盖好,置干燥器内冷却0.5h,称量,并重复干燥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mg,即为恒重。将混合均匀的试样迅速磨细至颗粒小于2mm,不易研磨的样品应尽可能切碎,称取2g~10g试样(精确至 0.000 1 g),放入此称量瓶中,试样厚度不超过5mm,如为疏松试样,厚度不超过 10 mm,加盖,精密称量后,置于101℃~105℃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干燥2h~4h后,盖好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 0.5h后称量。然后再放入101℃~105℃干燥箱中干燥1h左右,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0.5h后再称量。并重复以上操作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mg,即为恒重。 注:两次恒重值在最后计算中,取质量较小的一次称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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