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的检查要求
一、受托生产线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拟受托生产无菌药品等高风险产品的,应当依据该品种同剂型一年内或者所在生产线三年内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拟受托品种为其他类型产品的,应当依据该品种同剂型三年内或者所在生产线五年内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 受托生产线通过相应剂型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但暂未下发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既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 二、受托生产线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拟受托生产产品是在研产品的,可以依据一年内该生产线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许可检查结果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拟受托生产产品为已上市产品的,可同步开展许可检查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办理C类许可证及《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