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8-11-3 21:34|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07| 评论: 0

摘要: 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


3.1.3做出审查结论

3.1.3.1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合格的结论,组织审查组开展现场核查。

3.1.3.2书面审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结论:

(一)申请材料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人未按时补正申请材料的。

3.1.3.3书面审查不合格的,技术审查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1.3.4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技术审查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等同的保健食品;

(二)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申请人声明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

3.1.3.5申请人在生产许可有效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技术审查部门不得免于现场核查:

(一)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二)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被立案查处的;

(三)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3.2 现场核查

3.2.1组织审查组

3.2.1.1书面审查合格的,技术审查部门应组织审查组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3.2.1.2审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含2名)熟悉保健食品管理、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审查员参与该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

3.2.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员应当回避。审查人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3.2.1.4审查组应当制定审查工作方案,明确审查人员分工、审查内容、审查纪律以及相应注意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做出审查结论。

3.2.1.5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3.2.2审查程序

3.2.2.1技术审查部门应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现场核查前两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审查时间、审查内容以及需要配合事项。

3.2.2.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应当参加首、末次会议,并在《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附件4)上签到。

3.2.2.3审查组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5)的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应如实填写核查记录,并当场做出审查结论。

3.2.2.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包括103项审查条款,其中关键项9项,重点项36项,一般项58项,审查组应对每项审查条款做出是否符合要求或不适用的审查意见。

3.2.2.5审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3.2.3审查内容

3.2.3.1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厂区整洁卫生,洁净车间布局合理,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运转正常,生产设施设备安置有序,与生产工艺相适应,便于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操作。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定期检定校验,生产厂房和设施设备定期保养维修。

3.2.3.2品质管理审查

企业根据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以及贮存管理。检验室的设置应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每批保健食品按照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并进行产品留样。

3.2.3.3生产过程审查

企业制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留存批生产记录。审查组根据注册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要求,查验保健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和生产记录,动态审查关键生产工序,复核生产工艺的完整连续以及生产设备的合理布局。

3.2.4做出审查结论

3.2.4.1现场核查项目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合格的结论。

3.2.4.2现场核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结论,其中不适用的审查条款除外:

(一)现场核查有一项(含)以上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二)现场核查有五项(含)以上重点项不符合要求的;

(三)现场核查有十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现场核查有三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五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五)现场核查有四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两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3.2.4.3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审查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2.4.4申请人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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