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推进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以下简称全国健康城镇)建设,规范日常管理和创建评审,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创建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要锚定2035年建成健康中国目标任务,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完善促进健康的政策机制,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促进社会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对于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符合评审标准并能够在全国发挥示范作用的城市、县和乡镇,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予以认定命名。 第三条 全国爱卫会制定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根据评审标准开展创建评审工作。全国健康城镇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省级推荐、择优评选、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推动实现创建评审基层无感、创建成效群众可感。 第四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加强日常管理,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深入总结工作经验和工作模式,引领带动周边地区全面推动健康城镇建设。 第二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 全国健康城镇由全国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承担。其中,全国健康城市由全国爱卫办组织评审;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由全国爱卫办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爱卫会)开展评审,全国爱卫办抽查确认。 第六条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健康城市不超过50个,全国健康县不超过150个,全国健康乡镇不超过1000个。 第七条 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及以上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辖区(以下简称城市);全国健康县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全国健康乡镇申报范围为除全国健康城市所辖区、全国健康县以外的乡、镇。 第八条 全国健康城市创建范围为该城市行政区划所辖的区(直辖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均为其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全域。 第九条 每个周期内各城市、县、乡镇仅限申报一次。 第十条 城市、县、乡镇符合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要求的,可向省级爱卫会提出申请。省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爱卫办)应组织申报城镇所在地市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报资料,并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3月底前完成审核并提交。申报资料包括创建工作报告(对照标准的具体创建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包括辖区范围、地图、人口数量等)和到省级爱卫会推荐时间前相关指标的最新数据(国家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的不再提交)。省级爱卫会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5月底前以推荐报告形式向全国爱卫办推荐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每个省份每个周期向全国爱卫办最多推荐的城市、县和乡镇数量按照行政区划数、健康中国行动推进情况和创建工作质量等综合核定,具体数量由全国爱卫办另行通知。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全国健康城市评审包括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十三条 资料数据评估。全国爱卫办组织全国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的资料和有关统计数据对申报城市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暗访。全国爱卫办组织暗访组开展现场评估,暗访重点是申报城市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务开展、健康环境建设等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暗访组工作结束1周内向全国爱卫办提交暗访报告,全国爱卫办及时通过省级爱卫办将其转交申报城市。各申报城市在收到暗访报告后,对可立行立改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其他问题研究建立长效整改管理机制,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结果通过省级爱卫会反馈至全国爱卫办。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全国爱卫办对各申报城市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分数汇总后,结合各城市整改情况报告,提出拟命名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城市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由全国爱卫办组织或委托省级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全国健康城市按以下规则遴选: 一、每个省份评审得分最高且达到合格标准(具体合格标准另行通知)的城市,直接遴选; 二、其他达到合格标准的城市,择优遴选。 第十七条 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由省级爱卫会组织开展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并提出拟命名名单,全国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未达到合格标准(具体合格标准另行通知)的县和乡镇将不予命名。 第十八条 全国爱卫办根据评审结果,将拟命名全国健康城镇有关材料报全国爱卫会全体会议审定,或经成员单位审核并报全国爱卫会主任同意后,对符合标准的城市、县和乡镇分别予以“全国健康城市(区)”“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命名和授牌。 第十九条 全国爱卫会及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对获得“全国健康城市(区)”“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的城市、县和乡镇及在创建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