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

2026-2-27 20:12|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26| 评论: 0

摘要: 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为做好全国健康城镇创建管理工作,全国爱卫会研究制定了《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评审标准》《全国健康乡镇评审标准》 ... ...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条 全国健康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全国健康城镇复审由各省级爱卫会评审,全国爱卫办抽查,采取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由省级爱卫办组织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资料数据。全国爱卫办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复审周期内,省级爱卫会对本省份所有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进行复审,并于每个周期第36月底前将本省份全国健康城镇复审结果报送全国爱卫办。

 

第二十三条 全国爱卫办建立不定期随机抽查制度,按一定比例抽查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抽查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四条每个复审周期结束后,全国爱卫会根据全国爱卫办抽查结果和省级爱卫会复审结果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国健康城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五条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通过省级爱卫办向全国爱卫办报备,原则上可延期1年。

 

第五章 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积极宣传健康城镇创建取得的成效,持续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广泛持续动员全社会,形成共同维护和促进健康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对各项指标任务进行监测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针对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持续提升社会健康治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认真挖掘本地区开展健康城镇创建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总结形成有效的工作模式。全国爱卫办和省级爱卫办要建立经验宣传推广机制,不断扩大健康城镇创建成效。

 

第六章 职责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全国爱卫办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国家评审专家库,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工作水平;负责新创建全国健康城市评审,新创建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抽查和已命名全国健康城镇复审抽查工作。

 

第三十条 省级爱卫会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健康城镇创建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负责新创建全国健康城市的推荐,新创建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的评审、推荐和已命名全国健康城镇复审工作。鼓励各地采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巩固工作要注重实效,不得脱离地方自然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搞创建结果排名,不得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得开展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测评,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如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命名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全国爱卫办在全国健康城镇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实行申报地方(以省为单位)回避制度。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责。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借助专家身份谋求私利,不得收受钱物,不得在评审期间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评审工作责任书和回避声明等。如违反本条规定,全国爱卫办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国爱卫办定期对全国健康城镇抽查评审结果进行通报。对于巩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对于巩固工作明显下滑的,督促改进。

 

第三十四条 全国爱卫办在全国健康城镇创建评审中,对一个周期内2个及以上新创建城市、县或乡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省份;在复审抽查中,对一个周期内2个及以上已命名城市、县或乡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省份,将予以通报并核减该省份下一周期全国健康城镇推荐名额。

 

第三十五条 全国爱卫办建立定期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将相关舆情线索移交地方处理。对于引起严重舆情的,全国爱卫办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性质特别严重的,报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爱卫会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健康城镇申报和评审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命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爱卫会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省份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全国爱卫办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328日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全国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体系(2018版)》(全爱卫发〔20183号)、2021123日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全爱卫发〔20216号)和20211124日全国爱卫办等部门印发的《健康乡镇建设规范(试行)》《健康县区建设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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