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普遍性咨询指导。 经养育风险评估后,对所有养育人给予普遍性咨询指导,包括婴幼儿亲子交流与玩耍咨询指导、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标志自评咨询指导。 1)婴幼儿亲子交流与玩耍咨询指导。根据婴幼儿所处的不同月龄段,将养育人提供回应性照护和早期学习机会的具体操作归纳概括为《婴幼儿亲子交流与玩耍要点》(见附件3),明确0~3岁期间,8个关键月龄段亲子交流与玩耍的核心知识和具体操作。儿童保健人员据此指导养育人了解掌握不同月龄段与婴幼儿交流与玩耍的核心要义。不同月龄段交流与玩耍的要点如下: 0~1月龄:这是新生儿脱离母体后适应周围环境的关键时期,应重点指导养育人在哺乳、日常照护中通过注视新生儿的眼睛、与新生儿说话、抚摸或怀抱新生儿等方式加强与新生儿互动,逐步形成情感连结,促进新生儿视听感知等方面发育。 1~6月龄(1~3月龄和3~6月龄):婴儿的认知、大运动等能力开始迅速发展,应重点指导养育人通过模仿婴儿的声音、动作、进行母子(父子)交流等方式促进婴儿语言、社会交往能力发展;通过引导婴儿练习俯卧、抬头、翻身等方式促进婴儿大运动等发展。 6~12月龄(6~9月龄和9~12月龄):婴儿在大运动、精细动作、语言等方面发展迅速,应重点指导养育人通过引导婴儿练习独坐、爬行、站立、扶走等动作,促进婴儿大运动发展;通过引导婴儿练习抓握、传递、敲打、捏取等操作,促进婴儿精细动作发展;通过与婴儿说话、做手势等方式促进婴儿语言发展。 12~36月龄(12~18月龄、18~24月龄和24~36月龄):幼儿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语言、认知、动作、社会交往等能力全面发展,应重点指导养育人通过提出简单问题、阅读并讨论图画书等方式促进幼儿语言、认知等能力发展;通过引导幼儿练习独走、蹲起、上下台阶、单脚站立、双脚蹦跳、踢球等方式促进幼儿大运动发展,通过练习握笔、翻书、扣扣子等方式促进幼儿精细动作发展。 2)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标志自评咨询指导。这是针对养育人进行普遍性咨询指导的一项重要内容。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遵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分化到统一的规律,每一月龄阶段都会出现标志性的发育特征,形成了连续递进的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标志。指导养育人应用《3岁以下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标志自评表》(附件4),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对婴幼儿大运动、精细动作、语言、认知、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进行自评。婴幼儿能够达到相应发育特征,养育人在该项发育标志后选“是”,表示婴幼儿达到相应月龄大多数婴幼儿的能力发展水平。具体如下: 大运动方面,婴幼儿3月龄时竖抱头可以稳稳地立起,6月龄时可以自己坐一会儿,8月龄时可腹部贴着床面爬行,12月龄时可自己独站数秒以上,18月龄时可扶着墙或栏杆上楼梯,24月龄时可双脚同时离地跳起,30月龄时可双脚向前跳出一段距离,36月龄时可单脚站5秒以上。 精细动作方面,婴幼儿3月龄时可手握玩具,6月龄时可两手传递玩具,8月龄时可用两手拿小东西对敲,12月龄时可把小丸放进小瓶,18月龄时可用手拧瓶盖、上发条,24月龄时可一页页翻书,30月龄时可模仿大人画横线,36月龄时可用绳穿扣子或串珠。 语言方面,婴幼儿3月龄时可发声回应养育人,6月龄时叫名字时有反应,8月龄时可发出一连串重复的音节,12月龄时可听懂1个以上物品名,18月龄时可说出3个有意义的词,24月龄时可说简单的句子,30月龄时可回答简单问题,36月龄时可说出简单故事的大部分情节。 认知方面,婴幼儿3月龄时可用眼睛寻找声源,6月龄时看到物品掉落去找,8月龄时可注意到物品上的细节,12月龄时可模仿他人正在做的动作,18月龄时知道常用物品用途,24月龄时可玩装扮游戏,30月龄时可模仿他人用积木搭火车、小桥等,36月龄时可理解时间概念。 社会交往方面,婴幼儿3月龄时可以微笑回应他人的笑脸,6月龄时可区分熟人和生人,8月龄时对陌生人出现害怕的反应,12月龄时对他人面部表情有反应,18月龄时可与他人玩传球等互动游戏。2岁及以后幼儿逐步具备自理能力,24月龄时可主动示意大小便,30月龄时懂得轮流(如排队滑滑梯),36月龄时可自己穿鞋子或袜子等。 养育人如发现婴幼儿在相应月龄有1项发育标志未出现,应通过加强亲子交流与玩耍等促进发育,并向医务人员寻求指导和帮助;养育人如发现婴幼儿在相应月龄有2项及以上发育标志未出现,应带婴幼儿到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 通过开展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自评,促进养育人为婴幼儿持续提供回应性照护及早期学习机会。
(二)养育照护小组活动。
1.服务形式。 在乡级和县级开展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如果村级具备条件,可在县级和乡级机构指导下,在村级开展养育照护小组活动。依据婴幼儿发育规律和特点,按照0~1岁、1~2岁、2~3岁分组组织活动。每组5~10名婴幼儿及其养育人,每次活动40~50分钟。
2.服务频次。 0~3岁期间共为婴幼儿及养育人提供12次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其中0~1岁4次,1~2岁4次,2~3岁4次。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活动内容和频次,为婴幼儿及其养育人提供更加密集的养育照护小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