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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 (2025年版)的通知 国疾控综卫免函〔2025〕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中国疫控中心: 为适应新阶段包虫病防治工作需要,我们对《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19年版)》(国卫办疾控函〔2019〕93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5年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19年版)》(国卫办疾控函〔2019〕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5年版)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
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5年版)
为保障《“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全国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2024—2030年) 》目标的实现,科学规范开展包虫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策略 包虫病流行区采取“以传染源控制为主、中间宿主防控与病人规范查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
二、流行县防治阶段 各流行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落实各项防治策略和措施,逐步实现各阶段控制指标要求。依据儿童包虫病患病率、新增病例、新增儿童病例情况,犬棘球绦虫感染率,牲畜包虫病患病率,啮齿类动物包虫病患病率,结合包虫病防治的档案资料及连续达到相应要求年数,将包虫病流行县防治阶段分为未达疫情控制、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和消除共5个阶段。
三、防治阶段调整及流行区新增 (一)流行县防治阶段调整。 按《全国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2024—2030年) 》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指标要求,阶段性评价后适时调整。 (二)流行区新增。 申请增加流行县或流行乡的,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
四、传染源控制 (一)犬只管理。 1.家犬管理。家犬指居民拴养、半拴养等的各类犬只。按照各流行县包虫病防治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家犬管理工作,为辖区内所有家犬建立驱虫登记卡,落实家犬拴养制度,并鼓励养犬户为家犬佩戴身份标识,实施电子化管理。 2.无主犬管理。无主犬指在街道或人群聚居区5公里范围内未拴养且无法确定犬主的各类犬只。按照各流行县包虫病防治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无主犬管理工作。完善犬只管理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处置无主犬,控制无主犬数量。 3.犬转运管理。按照各流行县包虫病防治职责分工,县级包虫病防治领导机构协调执法部门做好犬只跨区域转运工作,防止染疫犬跨区域传播包虫病。 (二)犬驱虫工作。 以县为单位开展辖区内家犬和无主犬的驱虫工作。各县级疾控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定期了解掌握流行乡驱虫工作有关情况,结合当地犬粪抗原阳性率、人群新发现病例情况等评价驱虫工作效果,对驱虫质量欠佳的乡,加强指导。 (三)野外犬科动物监测与驱虫。 在有泡型包虫病流行的县,开展野外犬科动物监测与驱虫。
五、患者查治和救助 (一)病例发现。 1.常规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发现和报告病例。 2.医疗机构主动超声检查发现。在除消除县外的所有包虫病流行县辖区内医疗机构主动开展就诊患者腹部包虫病超声检查,及时发现病例。 3.筛查及监测点发现。流行区每年开展人群筛查、儿童筛查和监测点筛查,及时发现病例。 (二)病例诊断。 根据患者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特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包虫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分别界定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三)病例报告。 对发现的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报告。病例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根据《包虫病诊疗方案》在备注栏明确填写报告病例的诊断分型(如囊型、泡型、混合型等)以及是否为复诊患者等信息。现场调查时发现的病例,由属地医疗机构诊断并报告。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报告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控机构进行网络报告,同时传真或寄送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 (四)病例报告审核。 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及时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对报告病例进行核实。疫情管理人员应对辖区内报告或数据交换的病例报告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有现住址填写错误、未明确备注诊断分型、未明确备注是否为复诊患者以及其他有疑问的信息,应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对误报、重报信息应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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