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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规范(2026版)》的通知 国疾控监督一发〔2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规范(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疾控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6年2月11日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规范(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依据职责指导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控和中医药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预防接种的监督执法
第四条 监督执法内容: (一)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 (二)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及规范接种; (三)疫苗的供应、接收、采购、冷链储存、运输、使用管理情况及工作记录; (四)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报告及疫苗安全事件报告。
第五条 对疾控机构的主要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疫苗接收(购进)、储存、分发、供应、处置记录及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监测记录及保存期限; (二)核查接收(购进)疫苗时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的证明文件; (三)核查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报告及疫苗安全事件报告记录。
第六条 对接种单位的主要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指定文件、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备案资料、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合格资料; (二)核查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等公示情况; (三)核查疫苗接收(购进)记录以及疫苗证明文件、储存和运输温度监测记录及保存期限; (四)核查对受种者或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三查七对一验证”、接种记录等; (五)核查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报告及疫苗安全事件报告记录。
第二节 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的监督执法
第七条 监督执法内容: (一)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 (二)履行疫情报告及报告质量控制; (三)疾控机构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职责; (四)疾控机构主动收集疫情信息,分析、调查、核实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
第八条 对疾控机构的主要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疫情报告、审核记录、疫情分析报告等,核查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设置;核查网络代报情况;核查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疫情报告情况; (二)核查传染病监测信息收集汇总记录、疫情风险评估及预警资料; (三)核查重点传染病及不明原因传染病等哨点监测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医疗机构的主要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职责分工的资料,核查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的设置;查阅传染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自查记录及有关资料; (二)核查诊疗原始登记、传染病报告卡、报告信息等资料,核查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疫情报告情况; (三)核查定期组织医务人员、新上岗人员开展疫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的资料; (四)检查疫情报告设备运转及操作情况;对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查阅报告登记记录。
第十条 对采供血机构的主要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核查献血者或献血浆者登记资料,核查HIV阳性结果报告、送检确认、报告卡、传染病报告信息等资料,核查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疫情报告情况; (三)检查设置疫情报告系统机构的设备运转及操作情况;对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查阅报告登记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