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疫情控制的监督执法
第十一条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内容: (一)设置专门科室和(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二)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医疗卫生人员、就诊患者防护措施的落实; (三)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设置和运行; (四)发现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诊疗; (五)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的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 对医疗机构的主要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科室设置和(或)专兼职人员配备; (二)核查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资料; (三)检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设置和预检、分诊落实情况; (四)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患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检查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六)检查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查阅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第十三条 对疾控机构的监督执法内容: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制定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疫情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未导致因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对疾控机构的主要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调查处理记录和报告; (二)核查疫情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的工作记录和资料; (三)核查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相关资料; (四)核查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记录; (五)核查血液制品使用相关工作记录。
第四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执法
第十五条 监督执法内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 (四)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主要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消毒管理组织设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二)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知识掌握情况、制度执行情况,查阅消毒技术培训记录; (三)核查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查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整改记录,必要时现场采样监测消毒与灭菌效果; (四)核查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消毒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 (五)检查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科室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
第五节 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执法
第十七条 监督执法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暂时贮存和处置; (四)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置。
第十八条 主要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专兼职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核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及应急方案; (三)检查医疗废物相关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设备配备使用情况,查阅健康检查记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培训资料; (四)核查医疗废物登记资料,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检查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设置; (五)检查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核查运送线路; (六)检查运送工具的消毒、清洁地点与相关情况; (七)核查提供服务的集中处置单位资质、集中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检查自行处置设施、方法及记录资料; (八)检查对医疗污水、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情况及记录和监测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