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2026-6-8 17:51|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47| 评论: 0

摘要: 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及其他中药相关规定中附条件批准情形和条件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或人用经验研究期间,向药审中心提出附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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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批准药品提交转为常规批准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及时总结上市后研究情况,在研究时限届满前,按照国家药监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其他”事项申报,并在申请表“补充申请的内容”中写明“转为常规批准”,同时根据所申请事项提交相关资料。对于此前尚未有常规批准适应症的品种,还应同时按照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整理此前上市周期中的有关情况,一并提交。

具体资料要求如下:

一、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持有人应当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提交。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二、中药

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按照以下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提交。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二)证明性文件

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已上市药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药品规格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三)附条件上市批件相关研究完成情况

1.附条件上市所附条件相关研究资料,如临床综述、临床总结、临床研究报告,包括确证性临床试验以及所附条件要求的其他临床试验的完整报告、数据库光盘、相关附件等。

2.按照其他上市后要求完成的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和临床研究资料。

(四)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五)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药品标签样稿等,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

(六)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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