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2026-6-8 17:51|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50| 评论: 0

摘要: 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及其他中药相关规定中附条件批准情形和条件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或人用经验研究期间,向药审中心提出附条 ...



()上市后的确证性研究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境内责任人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品注册证书载明的确证性研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附条件批准上市起,研发期间每年向药审中心报告确证性研究进展,随安全性更新报告一并提交,同时将研究进展抄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确证性研究期间,对于变更临床试验方案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情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递交补充申请。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展确证性研究的药物临床试验而需要更换研究方案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与药审中心沟通一致后,按要求提出临床试验申请,药审中心审评通过后,重新确定确证性研究及研究时限,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药审中心不同意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原研究方案完成。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无法按期完成确证性研究的,应当在研究时限届满前,向药审中心申报申请延期的补充申请,审评通过的,允许继续开展研究,并明确继续研究的完成时限,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有效期届满后,该项适应症相关内容从说明书、标签中删除(如有多个适应症)。

申请延期的补充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对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如确因疫情变化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确证性研究,允许再次申请延期。

(六)常规批准在研究时限届满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申报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见附2),提出转为常规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确证性研究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审评通过的,发给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调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确证性研究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审中心作出不通过的审评结论,发给补充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

如完成的临床研究同时可支持新增适应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提出新增适应症上市申请,在该申请中同时提出附条件批准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无需再申报补充申请。

(七)药品注册证书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予批准延期研究的,或者延期后的研究时限届满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要求提交转为常规批准注册申请的,对于仅有一个适应症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对于还存在其他上市适应症的,核减说明书中的相关适应症。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确证性研究资料审评不通过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或核减适应症。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终止/完成确证性研究,自行评估其研究结果无法确证药品安全有效性,应当立即主动停止相关适应症的药品销售,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药审中心、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或核减适应症。

确证性研究期间,如药审中心监测到并确认确证性研究不能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主动按程序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或核减适应症。

三、工作要求

(一)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过程中的沟通交流,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确证性研究期间的沟通交流,可以参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中上市前沟通交流要求执行。

(二)申请人在提交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前,申报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受理要求,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工作。

(三)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执行。在审评(包括对确证性研究的评价)过程中可以就重大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药品附条件上市期间,持有人如完成确证性研究的时间远早于原定时限,应当在获得研究结果后尽快递交补充申请或新增适应症的上市申请。

(五)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之前,原则上,该品种不发布为参比制剂。如仿制药申请人能够自行开展确证性研究、不依赖原研药品的研究数据,可参照仿制药注册分类直接申报上市。

(六)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适应症,原则上完成确证性研究并转为常规批准后,方可开展再注册工作。

(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药品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确证性研究完成时限等相关状态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

(八)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拟发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受让方应当充分评估药品安全有效性研究情况,确保前期研究完整转移,确保后续按期完成确证性研究。受让方在提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请前,应当就研究进展、下一步研究计划等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同意的,方可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请。

(九)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药品和疫苗等特殊产品,其确证性研究及管理要求可结合不可抗力、医疗实践、临床需求等客观情况综合研判考虑。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表

2.附条件批准药品提交转为常规批准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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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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