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基本要求 4.1 设置要求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应充分考虑区域人口数量、健康需求和影像服务需求,原则上依托牵头医院设置1个医学影像中心,推动县域内设备、人才和数据的共享。 4.2 功能要求 4.2.1 集中诊断与报告签发 根据成员单位需求,依据统一的医学影像诊断标准,牵头医院应承担成员单位上传的影像图像的集中诊断或复审,提供的检查项目宜不少于附录A的范围。牵头医院应限时反馈准确、完整、清晰的影像诊断报告,实施初级及以上医师书写、中级及以上医师审核签发的双审核制度。 4.2.2 影像数据管理与共享 依托医学影像云平台,牵头医院应实现县域内影像数据的标准化存储、调阅和共享,支持历史影像对比,减少重复检查,提高诊疗效率。 4.2.3 远程会诊与协同诊疗 成员单位难以诊断、需要远程会诊的疑难病例图像,应准确、规范、清晰上传医学影像中心,向牵头医院发起远程会诊。牵头医院应24 h提供远程会诊服务,限时启动快速会诊流程,必要时发起多学科会诊,限时反馈诊断报告。必要时,牵头医院可与上级医疗机构实现远程影像会诊。 4.2.4 质量控制与管理 牵头医院应在遵循已有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影像检查操作规范、设备维护标准和报告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人员培训、设备校准和影像质量评估,分析问题,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加入并接受上一级质量控制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环节符合标准。 4.2.5 教学培训与技术支持 牵头医院应承担成员单位影像技术人员的规范化培训,推广新技术应用,提升整体影像业务能力,促进县域影像诊疗水平持续提升。
5 场所要求 5.1 功能区域 5.1.1 牵头医院的医学影像中心应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宜包括:登记及候诊区、检查区、医务人员办公区、试剂和耗材储存区、医务人员辅助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5.1.2 成员单位应具备能够开展影像检查的区域,宜包括:登记及候诊区、检查区、医务人员办公区、试剂和耗材储存区,可与其他区域共用;有条件的成员单位可以扩充检查区,增设医务人员辅助办公区等功能区域;预留一定的设备升级空间。 5.2 环境要求 影像检查区域应符合GBZ 130有关要求,其他区域应符合GB 51039有关要求。
6 设备要求 6.1 牵头医院应配备常规数字 X 射线摄影(digital radiography;DR)系统、移动式 DR 系统、胃肠道 DR 系统、乳腺 DR 系统、X 射线计算机体层成像(computed tomography;CT)系统、磁共振成像(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系统,根据需求宜配备定量计算机体层成像(quantitative computed tomography;QCT)系统或双能 X 射线骨密度仪等设备。 6.2 成员单位应配备常规 DR 系统。根据需求宜配备 CT 系统等设备。
7 人员要求 7.1 牵头医院 7.1.1 牵头医院从事放射影像工作的医技护人员应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应按照放射影像主要工作量配备相应的医师、技师和护士,宜不少于 8 名专职医师、5 名专职技师、2 名专/兼职护士。 7.1.2 医师中中级职称占比应不低于 20%,高级职称占比应不低于 10%且不少于 1 名。 7.1.3 技师应具有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职称证并通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应熟练操作机器,保障图像采集质量。 7.1.4 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并通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熟练掌握对比剂使用和不良反应处理流程。 7.2 成员单位 7.2.1 成员单位从事放射影像工作的医技护人员应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 7.2.2 医师数量应满足成员单位的影像检查需求。 7.2.3 技师数量应满足影像设备操作需求,每台放射设备宜配备不少于 2 名专(兼)职技术人员。技师应具有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职称证并通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应熟练操作机器,保障图像采集质量。 7.2.4 护士数量应满足影像检查需求,开展增强 MRI 或增强 CT 检查的单位,应配备不少于 1 名专(兼)职护士。护士具有护士执业证并通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熟练掌握对比剂使用和不良反应处理流程。 7.3 培训考核 7.3.1 牵头医院应每年至少接受 2 次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技能培训。 7.3.2 牵头医院应每年对成员单位开展不少于 2 次专业技能培训,并对成员单位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