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心电诊断中心设置标准(WS/T 892—2026)

2026-7-2 19:18|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2|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心电诊断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场所要求、设施设备要求、人员要求、信息化要求、安全要求及管理要求,适用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心电诊断中心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



3.5成员单位 member institutions

与牵头医院形成一体化管理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县域内其他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院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4 基本要求

4.1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应充分考虑区域人口数量、健康需求和心电诊断服务需求,原则上依托牵头医院设置 1 个心电诊断中心。

4.2 心电诊断中心应实现县域内心电一张网,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互联互通,实现县域心电服务同质化、规范化。

4.3 牵头医院应负责提供区域 7×24 h 心电诊断、结果反馈、危急值报告、疑难病例会诊(含远程会诊)服务、技术培训与业务指导等。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负责本院(中心)及所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心电诊断,开展质量控制、技术培训与评价,疑难复杂心电图及时上传至心电诊断中心。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提供心电检查、心电监护基本操作、上传图形、反馈检查结果等服务。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心电诊断中心检查项目及要求参见附录A

 

5 场所要求

5.1 功能分区

5.1.1 牵头医院应具备相应的功能区域,宜包括:登记及候诊、常规心电检查、动态心电检查/远程心电会诊、耗材储存等功能区域。

5.1.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区域宜包括:常规心电检查、动态心电检查,耗材储存、登记及候诊等功能区域,可与其他区域共用。

5.1.3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宜设置能够开展心电检查的区域,可与全科诊室共用。

5.2 环境要求

5.2.1 心电检查的区域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卫生标准。

5.2.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心电图室面积应满足基本操作需求。

 

6 设施设备要求

6.1 牵头医院

应配备十二导联/十八导联心电图机、十二导联可穿戴心电设备、十二导联/十八导联动态心电设备、十二导联可穿戴动态心电设备。设备应定期校准、维护。

6.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应配备十二导联心电图机、十二导联可穿戴心电设备、十二导联动态心电设备、十二导联可穿戴动态心电设备。设备应定期校准、维护。

6.3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应配备十二导联心电图机、十二导联可穿戴心电设备。宜配备动态心电图设备。设备应定期校准、维护。

 

7 人员要求

7.1 牵头医院

心电诊断中心的负责人应具备对急性心肌缺血、急性心肌梗死及恶性心律失常等危急重症心电图的快速诊断和鉴别能力,由具备医学影像/心电学/心内科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承担心电诊断中心日常行政管理、业务培训与对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应组建满足区域工作需求的心电医师/技师及相关团队。

7.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2.1 心电检查人员应承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心电诊断中心日常管理,并参与牵头医院组织的统一业务学习,对所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培训,负责静息心电数据采集、动态心电设备佩戴和数据采集,操作设备熟练,对急性冠脉综合征心电图及各类常见心电图改变能够快速识别,并将复杂心电图上传至心电诊断中心。

7.2.2 心电检查人员应为专职/兼职心电采集操作人员和心电诊断人员,人员数量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和心电服务需求配置,接受牵头医院的同质化管理和业务指导。

7.3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心电检查人员宜熟练掌握十二导联心电图机、十二导联可穿戴心电设备的操作及简单故障排除,熟知动态心电设备性能及操作,具备快速识别心电伪差的能力。

7.4 培训考核

7.4.1 牵头医院应每年至少接受 2 次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技能培训。

7.4.2 牵头医院应每年对成员单位开展不少于 2 次专业技能培训,并对成员单位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

 

8 信息化要求

8.1 基本要求

8.1.1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应设立专门的县域心电诊断信息中心,依托县域卫生专网或加密的互联网,构建与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联通的心电诊断信息系统,支持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传输和报告生成、数据共享与安全、统计与查阅等功能,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安全应符合 GB/T 22239 的要求。

8.1.2 信息系统应与临床服务系统、医疗管理系统、公共卫生系统对接,应符合 WS/T 448 WS/T 51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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