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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设置标准》等3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6〕3 号) 第3项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基层卫生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上海市闵行区古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晨、宦红梅、廖晓阳、任菁菁、苏楠、李志超、陈华东、郑园园、常广明、邢淳。
WS/T 893—2026 家庭病床康复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病床康复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病床康复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WS/T 81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重患者判断及转诊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家庭病床 hospital beds at home 对病情稳定且适合居家治疗,但因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难以或不愿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医疗机构在其住所设立病床,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查房、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并规范记录其病历内容的一种卫生服务形式。 3.2康复 rehabilitation 采用各种措施,消除或减轻病、伤、残者等服务对象的身心及社会功能障碍,使其功能达到或保持在最佳水平,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助力其重返社会并提高生存质量。即使部分病理变化无法消除,通过上述措施仍能让个体达到最佳生存状态。 3.3照护人 caregiver 为患者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情感支持、康复协助、护理及医疗协调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要求 4.1.1 组成 包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康复科医生或经过康复培训的全科医生(包含中医全科医生)、康复治疗师、护士等。必要时,根据患者病情邀请相关专科医生参与。 4.1.2 职责 4.1.2.1 康复科医生或经过康复培训的全科医生:负责家庭病床建立及管理、风险筛查、康复评定、康复计划制定。 4.1.2.2 康复治疗师:运用现代康复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假肢矫形治疗等),负责对患者进行康复功能评定、治疗和指导等。 4.1.2.3 护士:负责康复治疗中的护理操作(如关节活动度维持、皮肤压力性损伤预防等)、治疗配合(如治疗前准备、治疗中监测等)、心理护理及营养、照护技能指导。 4.1.2.4 医护人员应接受康复器械安全性培训(如家用器械故障应急处理、防误操作等),并指导患者与照护人正确操作设备(如轮椅刹车调试、助行器高度调整等),确保其掌握使用方法,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4.1.3 继续教育 医护人员应每年参加康复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符合8学时最低要求,培训内容参照《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训大纲》的规定。 4.2 设施设备要求 4.2.1 应配置满足基本康复评定和常用治疗技术需求的便携式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生命体征监测设备及用品、运动治疗设备及用品、作业治疗设备及用品、物理因子治疗设备及用品等。设备选择应适应家庭环境条件。 4.2.2 康复器械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完好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4.2.3 宜配置家庭病床病历书写管理系统,系统符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