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等6项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6〕6 号)·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3项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 GBZ
105—2017《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与 GBZ 105—2017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17 年版的第 1 章); b) 更改了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的定义(见 3.2,2017 年版的 3.1),增加了职业照射的定义(见 3.1); c) 更改了诊断原则(见第 4 章,2017 年版的第 4 章); d) 更改了诊断依据(见 5.1~5.4,2017 年版的 5.1~5.4); e) 更改了分度诊断相关内容(见 6.1 和 A.2,2017 年版的 6.1 和 B.2);更改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 A.1、A.3~A.4,2017 年版的 B.1、B.3~B.5);增加了未达到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受照者的处理和剂量估算等内容(见 A.5~A.8); f) 更改了鉴别诊断(见附录 B,2017 年版的附录 A); g) 更改了处理原则(见附录 C,2017 年版的 8.1、8.2)。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志伟、姜恩海、刘伟、赵风玲、刘玉龙、于程程、梁莉、马娅、傅宝华、王优优。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0年首次发布为 GBW 1—1980; ——1987 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 GB 8281—1987; ——2002年第二次修订转化为 GBZ 105—2002; ——2017 年第三次修订; ——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GBZ 105—2026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原则、诊断依据、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所致慢性放射病的诊断。非职业性外照射所致的慢性放射病诊断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方法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 101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 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标准 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电离辐射照射(除外国家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 3.2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chronic radiation syndrome from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 放射工作人员在连续或间断高年剂量率的外照射下,较长时间(通常需要数年)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后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4 诊断原则 按照GBZ 112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基本原则,依据职业受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疾病,方可作出诊断。 5 诊断依据 5.1 职业受照史 放射工作人员在连续或间断高年剂量率的外照射下,较长时间(通常需要数年)达到较高累积剂量的外照射。具有潜伏期,通常潜伏期与年剂量率呈负相关。 5.2 受照剂量 有全身受照的个人剂量监测资料,年剂量率大于0.1 Gy/a,通常在0.25
Gy/a以上,且全身累积剂量大于0.7 Gy,通常在1.5 Gy以上。 5.3 临床表现 表现为造血功能抑制和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内分泌、心血管、消化和其他系统出现继发性功能变化。 通常经过一定时间的潜伏期后,逐渐出现造血功能抑制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甚至严重的神经调节功能障碍,表现为明显的乏力、易疲劳、睡眠障碍、肌肉酸痛、工作能力下降、头痛、食欲下降和消化不良等,严重者可出现出血倾向或贫血等。脱离电离辐射后上述功能性表现可减轻或恢复,再次接触电离辐射后上述表现再次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