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院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等2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2024-8-13 20:43|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36| 评论: 0

摘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用于指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时安全评估资料内 ...


      4.安全监测期内新原料

    对产品中使用的安全监测期内新原料进行评估时,应评估该原料的使用目的、使用或适用范围、使用浓度、使用限制和要求等是否符合新原料的技术要求。

      5. 染发产品中的着色剂

    氧化型染发产品中含有准用着色剂表收录的有机着色剂(如硬脂酸钙、CI 73385CI 45100等),且其使用目的为“着色剂”的,由于有机着色剂可能参与氧化还原反应,存在潜在安全风险,应对有机着色剂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四)化妆品终产品安全性测试

在对原料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如无法采用《化妆品原料使用数据指南》中任一数据类型进行安全评估,仅因缺少部分毒理学终点评估数据而不能够完成安全评估的,不超过配方成分总个数10%且含量较低的非特殊功效原料,可以参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设置的毒理学试验项目和/或人体试验项目(在满足伦理的前提下)开展产品的安全性测试,对终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五)特殊情形产品的安全评估

       1.气雾剂型化妆品的安全评估

    由于推进剂一般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含推进剂的气雾剂型产品实际使用时,仅有微量的推进剂残留人体表面,因此,除推进剂外的配方原料在人体的暴露量为除去推进剂后的原料浓度,应当将推进剂与其他原料分开评估,其他原料的评估浓度应为扣除推进剂后配方(以100%计)中各组分的浓度;而推进剂可单独评估或按照其在配方中的使用浓度进行评估。另外,对存在吸入毒性风险的推进剂还需对其吸入毒性进行安全评估。

      2.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的安全评估

    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根据产品的使用方法对混合后的原料含量进行评估。当产品实际使用时可能存在多种使用配比的情况时,还应对每种配比情况下原料的实际使用量进行评估。同时应结合相关文献研究资料或产品的实验研究数据,对原料之间是否存在化学和/或生物学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潜在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3. 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的产品的安全评估

    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明确配合使用的仪器或者工具发挥作用的机理,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产品安全性。配合使用的仪器或者工具不应具有化妆品功能,不应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不能改变化妆品与皮肤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机理。

配合仪器使用的产品,如果仪器影响透皮吸收,评估时需要对原料的皮肤吸收率进行调整,一般应选用更为保守的经皮吸收率。

      4. 儿童化妆品的安全评估

    儿童化妆品评估时,应明确产品配方设计的原则,配方设计应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应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和可能的应用场景,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具体评估原则应符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六)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的安全评估

    应按照《技术规范》《导则》及《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开展化妆品中风险物质的评估。根据《技术规范》规定、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风险评估结论、应用毒理学关注阈值或交叉参照等方法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物质进行识别与评估,如无法应用上述证据类型,应按风险评估程序对风险物质进行完整的安全评估。

(七)产品稳定性和微生物学评估

    按照《导则》要求,应对产品中微生物进行评估,确定其微生物学指标要求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可以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技术指南或者企业自建方法对产品稳定性、防腐体系、包材相容性等开展相关研究,并在安全评估报告中提交相关测试或者评估结论。

(八)明确风险控制措施或建议

应基于产品特点和对化妆品原料和风险物质的评估结果,制定产品使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比如明确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频次、使用人群、警示用语和注意事项等。

(九)明确安全评估结论

通过对化妆品中各原料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的安全评估,以及结合化妆品微生物和有害物质的检测结果、稳定性评估结果,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等,获得明确的产品安全评估结论,从而确认产品在正常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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